傷害保險契約的生效時間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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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時效消滅是什麼意思?
保險契約的法律效力狀態有哪些?
意外傷害事故的保險範圍為何?
保險金請求權二年後消滅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傷害險的保險始期,原先按照保單主約或為附約性質有所不同,過去一般常見的單獨出單的傷害險,其契約的保險責任始期,常約定為自保險單上所載期間的始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終日午夜十二時止。 例如繳費時間為民國102年8月5日下午14時27分,則須至102年8月6日00時00分始為契約責任始期,在此時間之前,如發生保險事故,因傷害險的保障尚未開始,無法獲得理賠;而如為壽險附加的傷害險附約則有所不同,其契約責任始期通常係依照保單上所記載的日時為準,例如併同壽險投保一同附加傷害保險附約,送金單所載繳費時間為民國102年8月5日下午14時27分,同時繳交壽險及傷害險附約保費,則在保單生效後,傷害險在該時間即與壽險同時保險責任始期開始,在該時間之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即須依傷害險約定,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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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 日(不得少於五日)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 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 日(不得高於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條款說明】 當保險事故發生,要保人或受益人應該在知道之後十天內通知保險公司,但沒有通知會導致保險公司不理賠嗎? 當然不會,因為違反本條第一項的約定,保險公司最多只能主張,因為延誤通知,導致其額外增加的處理費用,或因此導致自己所生的損害有多少,就損害額度向客戶要求損害賠償,損害額度並不會直接等於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 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 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 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 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契約的開始,簽訂契約的雙方 (要保人與保險人)開始履行契約義務,並享有契約權利,在法律行為上的效力發生,稱為「契約生效」。 契約的成立是指簽訂契約的雙方就契約內容達成合意,要保人要約 (要保書 )和保險人同意 (核保通過) 時,該簽訂的契約生效。 但如果要保人要約,而保險人尚未同意,此時契約尚未生效,僅算單方要約,核保通過後,才能算是雙方合意,但是實務中,有些業務員在收取要保書時,就收取保險費,這樣是否屬合意的表現呢? 內容太過刺激, 想了解請見延伸閱讀:「 保險鬼故事之未答應求婚卻收走戒指? 」 。 管家OS. 什麼是契約無效? 契約訂立的時候,倘若有一方對契約的意圖不當,或合意過程存有瑕疵(如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可能會導致契約沒有效力,稱為「契約無效」。
2019年9月5日 · 汽車險、機車險與住宅火險起保的時間點都是從中午12:00開始,但保單生效日的日期可依自己的需求填寫,最早的生效日為投保當天。 舉例來說,小光在8/19早上9點完成投保,生效日日期與時間就是從8/19中午12點開始,但如果是在8/19下午1點完成投保,由於已經過了中午12點,所以生效日日期與時間就會從8/20中午12點開始。 從上面的時間軸就可以很清楚地知道雖然都是同一天完成投保,但保單生效日卻是整整差了一天! 所以啊……,提醒廣大的汽機車車主們投保時一定要看清楚自己的保單生效日,避免開(騎)車萬一不小心發生事故才發現自己的車險保單其實還沒生效咧! 而如果是續保的話,建議最好要在到期前完成續保,避免有保障空窗期喔! 2.傷害險(意外險)
【條款說明】 因保險契約所產生的權利,其請求權的時效是二年,從可以請求時開始,權利人必須在二年內行使,超過二年則時效消滅,也就是經過二年之後,權利人即使突然想起來而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公司是有權利以時效已經消滅為理由,拒絕履行義務。 例如保險金請求權即是一例,受益人明知自己是受益人,被保險人已經死亡又是其所知悉,則從受益人可以請求身故保險金的時候開始,二年之內如果沒有行使,則請求權的時效消滅,之後再來行使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將擁有合法的權利拒絕理賠。 時效消滅的債務屬於自然債務,所謂自然債務,就看債務人的態度了,要還不還都依法有據。
第 17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 日(不得少於五日 )內將事故狀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