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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出國及移民法word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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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移民署 (簡稱 移民署 )是 中華民國 有關入出 國境 及 移民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隸屬於 內政部 ,成立於2007年。 在全國各 縣市 皆設有服務站及專勤隊為民眾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涉外事務相關手續並在 臺北松山機場 、 桃園國際機場 、 臺中國際機場 、 臺南機場 、 高雄國際機場 、 花蓮機場 、 臺東機場 、 澎湖機場 、 基隆港 、 臺北港 、 臺中港 、 高雄港 、 花蓮港 、 澎湖馬公港 、 金門水頭港 、 馬祖福澳港 、 馬祖白沙港 等 海關 設有入出境旅客證照查驗點;亦在海外派設有28個移民工作組,服務海外 僑民 辦理入出境諮詢、服務事項。 歷史 [ 編輯] 自草創至設署,最早是由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及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採取入出分管、軍民分管,而且分地辦公。

  2. 2023年6月,《入出國及移民法完成修法自2024年1月起持有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的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不得像持有有效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證的無

  3. 2023年6月,《入出國及移民法完成修法自2024年1月起持有有效中華民國護照的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不得像持有有效臨人字號入國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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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俗稱「 入臺證 」,是 中華民國內政部 移民署 發給 中國大陸 人民及 港 澳 居民 [a] ,用以出入 中華民國(臺灣) 的證件。 持有有效 中華民國護照 及外國 護照 或旅行證件者不得申請。 入臺證有單次證、逐次證、一年多次證、兩年多次證、三年多次證之分。 另外,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在申請居留證副本和定居時,及外國人在定居時,亦會獲發同樣名稱的證件。 舊版入臺證的機讀區(Machine Readable Zone)代碼中,第一個符號(表示證件型式[Type])為「H」或「M」,與用於表示 護照 的「P」和表示 簽證 的「V」不同。

  6. 據2009年1月修訂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外國人在台灣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台灣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要件者得向

  7. 重入國許可 (英語: Re-Entry Permit ),是指 居留 在 中華民國 國內之 外國人 ( 大陸地區 與 港澳 除外),一時或暫時出國後預定再回到中華民國國內之時為了簡化出入境時的手續應在離開中華民國之前所事先向 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之許可。 中華民國政府 是依據所訂定之入出國及移民法 法律 實行本許可的各項資格審查。 種類與申辦地點 [ 編輯]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所核發的許可分為以下2類,免費且隨到隨辦: 單次(Single) 多次(Multiple)-在 外僑居留證 之有效期限內,可無限次重入國。 但該證若經註銷者,其重入國許可視同註銷。 上述許可皆在居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辦理。 申請本許可之各注意事項 [ 編輯]

  8.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