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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表示,行政院院會今(17)日通過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下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有兩個重點:一、針對受政府機關 (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 二、針對陸資假藉人頭違法來臺投資,或陸企違法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明確規範人頭為處罰對象,並提高相應之刑責。 陸委會說明,近年因中國大陸企圖竊取我國產業技術之案例頻生,為維護臺灣整體經濟及產業之優勢,並防範我國產業及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及利益,確有必要以整體國家安全的角度,對產業技術進行保護。
為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會銜擬具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 ...
::: 日期:108-08-06. 民國 81 年 7 月 31 日總統 (81) 華總 ( 一 ) 義字第 3736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6 條. 民國 81 年 9 月 16 日行政院 (81) 台法字第 3166 號令發布定自 81 年 9 月 18 日起施行. 民國 82 年 2 月 3 日總統 (82) 華總 ( 一 ) 義字第 045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並自 82 年 9 月 18 日起施行. 民國 83 年 9 月 16 日總統 (83) 華總 ( 一 ) 義字第 5545 號令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並自 83 年 9 月 18 日起施行. 民國 84 年 7 月 19 日總統 (84) 華總 ( 一 ) 義字第 5116 號令修正公布第 66 條條文.
行政院會今 (3)日通過陸委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12號解釋,宣告兩岸條例第65條第1款有關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的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許可部分,與憲法第22條保障收養自由的意旨及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另也指明為減少干預人民收養的自由,相關機關對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的其他相關規定,適時檢討修正。 因此,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12號解釋意旨,並使兩岸條例第65條更為周延,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民間團體共同研商,擬具「兩岸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
2021年11月30日 · 陸委會通過修正兩岸條例 強化陸資規範. 2021/11/30 18:50. (中央記者翟思嘉台北30日電)大陸委員會會議通過兩岸條例修正案,明確規範陸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最高可罰2500萬元。 後續將循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大陸委員會晚間發布參考資料表示,為維護國家經濟秩序正常運作,已經由第29次委員會議通過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第93條之2修正草案,未來將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表示,近年時有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台灣在地協力者」,或「藉由渠等於第三地投資之企業」,以及「假借他人名義」等違法方式,未經許可在台灣從事業務活動,藉此挖角台灣高科技產業技術人才,已經嚴重影響中華民國經濟秩序及國家利益。
2021年9月29日 · 第27次委員會今天討論通過兩岸條例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 陸委會指出,這次修法是針對「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達一定標準」,並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民間團體、法人、機構成員,進行赴陸管制。 陸委會說明,如果是未受政府機關(構)委託或補助,或受委託及補助未達一定標準的產業界人士,即不會受赴陸的管制。 陸委會表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一定標準的具體內容,涉及高度專業性,兩岸條例第9條修正草案爰授權科技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政府將以嚴謹的態度審慎評估,並進行妥適規範。 陸委會指出,對於違反赴陸應經許可的特定人員,兩岸條例第91條修正草案明定,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2021年9月29日 · 大陸委員會今(29)日召開第27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兩岸條例 第9條、第91條修正草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補助之國家 核心關鍵技術 人員之赴陸規範,以保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穩定發展。 後續將循行政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