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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1月19日 · 繼承 公同共有 土地處分 持分共有 分割繼承 共有型態變更. 由於大兒子長年在大陸經商,沒有回台灣奔喪及繼承該筆土地,小兒子就以繼承人之一的身份完成了繼承登記,也取得了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二房的長女得知他們完成繼承登記後,擔心該筆土地「肥水落外人田」,所以決定出資將該筆土地買回來,總價、付款方式都已經談妥,所以來電我們事務所安排簽約時間。 我們接受預定簽約時間後,申調該筆土地謄本,發現該筆土地是以「公同共有」方式登記所有權,該持分1/4由2個所有權人公同共有,所以撥電話請求賣方務必2位共有人一併到場,才能辦理該次的所有權移轉,才知道誤會大了!

  2. 土地法34-1共有土地怎麼賣?. 優先購買權其實可能被破解!. 土地法§34-1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 ...

  3. 2021年3月9日 ·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土地如何轉為分別共有?.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完畢後,即可就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但仔細一看,所有權顯示的方式是「公同共有 ...

  4. 2024年3月1日 · 知道何謂公同共有嗎?當您遇到未辦繼承加公同共有,能不能處理?讓唐總來告訴你!

  5. 2024年6月15日 · 公同共有、分別共有差在哪?. 「 分別共有 」和「 公同共有 」除了在概念上有所不同,對不動產的使用及處分模式也有所不同。. 在「 分別共有 」的情況下,所有權人是有權利對自己持有比例的不動產進行出租等使用收益行為的;但若是在「 公同共有 」的 ...

  6. 土地法第34-1條》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在解決土地或房屋在共有狀態下容易產生的僵局,並促進其經濟效用,實務上,土地或房屋的共有人間經常產生糾紛,導致家庭失和,甚至對簿公堂,如果共有人間對於土地或房屋的利用難有共識,建議與律師討論是否向

  7. 2020年8月27日 · 其實公同共有土地買賣,只要土地共同擁有的多數人,同意即可成立,不用全部的人達成共識。 而所謂「多數人」在臺灣的土地法 34 之 1 條中也提供了二種的彈性選擇: 第一條彈性選擇: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之人與地。 1.土地共同擁有的人過半數+持有的土地合計過半數,土地買賣即可成立。 第二條彈性選擇:公同共有土地買賣之人的條件。 2.如果土地共同擁有的人其持有的土地超過2/3,不論人數多少,土地買賣就可以成立。 公同共有土地買賣時的 2 種彈性選擇. 舉例說明: 也就是說,1是需要人和土地這二個條件都要過 1/2,但2只要土地超過 2/3,人數不限制,即可成立。 而1和2只要有一項符合就可以了。 如果說土地是一塊蛋糕,同時 A, B, C, D, E 五個人共同擁有,當要賣這塊蛋糕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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