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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再生能源潛能之場域釋出,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以強化2050淨零排放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研擬過程中,將邀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集眾人之力量,為了下一代的健康,創造潔淨的電力及乾淨的空氣,達成我國能源、產業與環境永續的能源轉型願景。
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09933本部新聞 - 新聞與公告 - 中華民國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R.O.C.)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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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的目的是什麼?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如何提升政策推動效能?
再生能源為何要具環保觀念?
可再生能源是什麼?
行政院院會今 (8)日通過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持續朝向政府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目標邁進。 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為邁向淨零轉型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法將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及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讓我們一起為邁向零碳排放努力。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刪除離岸風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小水力發電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 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將「燃燒型生質能電廠」的設置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 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及罰則。
- 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能源結構,降低溫室氣體排. 放,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 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等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生之. 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之能源。 二、生質能:指農林植物、沼氣及國內有機廢棄物直接利用或經處理所產. 生之能源。 三、地熱能:指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土壤、岩石、蒸氣或溫泉之能源。
- 主管機關為推廣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應考量我國氣候環境、用電需求. 特性與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其他因素。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二千瓩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未達二千瓩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本條例有關併網、 躉購之規定。
為建構再生能源友善發展環境的法制基礎,並排除法規限制、擴大釋出場域及建構標準化程序,行政院會今(8)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說明,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具相當成果,本次條例修正係為因應當前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太陽光電、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之發展趨勢,落實國內擴大再生能源推動及利用之政策方向,並有效整合相關行政程序,以加速我國各類再生能源之發展。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九十八年七月八日公布施行迄今,對於國內再生能源推動已獲致相當豐富成果。為因應時代脈動,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考量我國未來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持續擴大之政策方向, 自有就整體法規進行通盤檢討及修正之必要,以期優化國內再生能源發展環境並提升政策推動效能。 本次修法範圍, 包括放寬水力發電獎勵對象、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參與推廣業務、 簡化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申設規定、明確推廣目標量、提升基金運作效能、調整電力網設施興建成本分擔及刪除下限費率規定等, 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鼓勵小水力發電,活化既有圳路及水利設施用於發電,爰納入本條例再生能源發電之範疇。
政策櫥窗. Facebook分享 line分享 X分享 列印本頁. :::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 日期:112-07-12.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相關連結. 加速再生能源發展政策、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政院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3年5月29日 · 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再生能源潛能之場域釋出,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以強化2050淨零排放路徑氣候法制基礎,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研擬過程中,將邀請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民間團體共同參與,集眾人之力量,為了下一代的健康,創造潔淨的電力及乾淨的空氣,達成我國能源、產業與環境永續的能源轉型願景。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0、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boe.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局陳崇憲組長. 電話:02-2775-7770、0919-998-339. 電子郵件信箱:ctchen2@moeaboe.gov.tw.
2022年7月15日 · 一、呼應我國淨零轉型最大化再生能源之政策方向,經濟部因應離岸風力發電、太陽光電、燃燒型生質能發電及地熱能發電之發展趨勢,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擬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業於111年6月21日正式預告。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離岸風電:考量國際離岸風力發電之技術發展及設置空間應無海域限制,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規定。 (二)太陽光電: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新增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規範。 (三)燒型生質能發電:鼓勵相關產業餘料 (如農業廢棄物),就近做生質能發電利用,刪除燃燒型生質能電廠應限制於工業區設置之規定。 (四)地熱發電:明定地熱能探勘、開發、營運等階段之相關規範,並由中央主導申設程序,建立地熱加速開發之友善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