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H0150046&FLNO=23&ty=L
其他人也問了
初任教師是什麼?
教師薪資怎麼算?
教師助理員薪水多少?
園長、教師、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教保員之職務代理之薪資如何計算?
2024年1月6日 · 行政院公佈自 113 年 1 月 1 日起 軍公教將全面調薪 4% ,調整項目包含 本俸 (年功俸)、專業加給(教師部分則為 學術研究加給 ),及 主管職務加給 3 項,並已於 2024 年 1 月 6 日修正公布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 以下為彙整行政院公告資訊 2024 年(113年)起適用的教師薪資表(中小學教師薪級/薪水、薪點、薪額一覽表)提供老師們了解本俸薪資參考: 表一、中小學教師薪級、薪點、薪額對照表.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薪級每年會依照教師的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行政的 年度成績考核 晉級,除了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之外,也會額外給予一個月薪總額的獎金,於 每年 11 月發放 。 當教師已達本薪最高級,則晉入年功薪的級距計算。
各位老師好,1/1起教師調薪4%,請問是本俸、學術研究費都調薪4%嗎? 想問有沒有新版的教師薪級表,網路上查到的都是2022年版的,謝謝各位老師,更新:找到圖表了,謝謝各位老師.
-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公立學校: (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 (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 (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二、私立學校: (一)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二)高級中等學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教育部。 但縣 (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其業務.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 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 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 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五、加給:指本薪(年功薪)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 不同,而另加之給與。 六、薪給:指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合計之給與。
學校應於教師到職之日通知教師依前項規定辦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敘定薪級: 一、私立學校及經主管機關委任辦理敘薪之公立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 三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敘定薪級,並. 製發敘薪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未經主管機關委任辦理敘薪之公立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擬訂薪級,填具敘薪請示. 單(格式如附件二)報由主管機關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格式. 如附件一)。 教師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或報准延長期限內檢齊學經歷證件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者,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依前項規定程序,按聘任時所檢具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敘定薪級。 前二項敘定薪級,自教師到職之日起生效。 第 4 條.
- 教師之待遇,依本條例行之。
-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如下:一、公立學校:(一)國立學校為教育部。(二)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三)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二、私立學校: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二、年功薪:指高於本薪最高薪級之給與。三、薪級:指本薪(年功薪)所分之級次。四、薪點:指本薪(年功薪)對照薪額之基數。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 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第 10 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二、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學校應於教師到職之日通知教師依前項規定辦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敘定薪級: 一、私立學校及經主管機關委任辦理敘薪之公立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未經主管機關委任辦理敘薪之公立學校,應於收件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擬訂薪級,填具敘薪請示單(格式如附件二)報由主管機關敘定薪級並製發敘薪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一)。 教師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限或報准延長期限內檢齊學經歷證件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者,主管機關或學校應依前項規定程序,按聘任時所檢具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敘定薪級。 前二項敘定薪級,自教師到職之日起生效。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