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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 雇主請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應該要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過雇主同意後,可以將加班的工作時數換成補休的時數。 但是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只能補休,或是在還沒加班之前,一次性的向後拋棄加班費的請求權。
      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180/2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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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勞動基準法第40條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若因前揭原因有使勞工出勤者該日應加倍給薪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 八、. 舉例而言:勞工月薪30,000元,於 平日加班3小時 , 休息日加班6小時 , 國定假日出勤8小時 ...

    • 加班費計算基礎。老闆給多少加班費才合法?根據《勞基法》規定,加班費有固定的計算基準,雇主給勞工的加班費必須不低於此計算結果才合法。● 時薪制勞工。
    • 平日(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排班為正常工作日,上滿8小時候又繼續上班就屬於平日(工作日)加班,加班費計算法規來源為《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因此: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排班為休息日,當天應放假一天,如果出勤上班就屬於休息日加班,加班費計算法規來源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因此:● 休息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
    •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由於一例一休規定,例假日必須強制讓員工放假,如果出勤就是違法!但按照《勞基法》第40條 規定,當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認為有必要請員工在例假日出勤上班,才可要求員工去公司上班,否則可開罰2-100萬罰鍰。
  3.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4. 第 1 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 ...

  5. 時薪制加班費試算系統. 注意事項: 現行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83元。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因此,時薪制勞工如超過約定的工作時數,但尚未超過法定每日的正常工作時數,還不屬勞動基準法的延長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所以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仍應由勞資雙方於契約訂定、履行,休息日不必然在週六。 舉例而言: 6/1 (二)平日:加班3小時;6/5 (六)休息日:加班9小時; 6/14 (一)國定假日:出勤11小時. 填入時數: 您當月加班的時數? 當月份 平日 加班總時數. 第1-2小時 第3-4小時. 當月份 休息日 加班總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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