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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 免申報免輸入許可.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因應口罩邊境管理新措施,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不論醫用或非醫用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下稱貿易局)已於本 (9月16日)日公告 ...

  2. 全民防疫 旅客攜帶自用口罩入境相關規定.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國人為防疫使用紛紛希望由國外攜帶防疫口罩入境以維自身健康關務署提醒旅客應注意攜帶口罩入境之相關規定。 關務署表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旅客攜帶准予免稅以外之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 (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入境,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 但超過新臺幣2萬元時,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

  3. 自112年5月1日起,入境旅客攜帶總量250片以下之口罩,得免申報及免輸入許可逕由綠線檯通關。. 攜帶超過250片口罩入境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通關。. 超過部分如為醫用口罩者應向食藥署書面申請個人自用同意文件。. 擇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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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9年6月3日發布因應目前國內疫情緩和國內口罩已供應無虞,「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供自用輸入清單適用至109年6月3日止。 Q5 救濟或防疫物資名義進口口罩額溫槍酒精棉片或防護衣等貨品可以免徵進口稅費嗎? 符合下列情形者,於報關進口時可向海關申請免徵進口稅費: 本身從事救濟事業. 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具備救濟物資進口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申請進口免稅,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經財政部核可後,免徵進口稅費。 捐贈防疫物資給政府.

  6. ::: 新冠肺炎期間 口罩進口相關規定. 關務署表示口罩是因應新冠肺炎之重要防疫用品辦理救濟事業之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進口或受贈之物資進口後無償供公益慈善救濟之用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規定經衛生福利部核明轉送財政部核辦免徵進口稅費。 另政府機關自行進口防疫用之醫療用口罩、本國或外國個人或企業、團體、組織,以自己名義報關進口口罩,捐贈我政府機關者,經衛生福利部證明係供防疫之用者,免徵進口稅費。 該署並提醒民眾,自即日起至4月30日止,輸入口罩供自用且低於1,000片者,業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同意准予免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之申請,逕予放行,如超過1,000片者,於填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後,亦得予以放行,大幅減化申請輸入同意文件之程序。

  7. 關務署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需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下稱食藥署)於官網發布輸入供自用之醫用口罩可暫免向該署提出藥物樣品供自用申請適用日期延長至本 (109)年6月30日止 (後續依中央防疫期間彈性調整),其餘防疫用醫療器材 (電子體溫計耳溫槍專用膠套及酒精棉片)倘若進口供自用於本年5月1日起須向食藥署提出自用申請取得同意文件始得輸入。 關務署提醒,食藥署本次發布之放寬措施,無論以旅客攜帶、郵包、快遞或一般海、空運貨物進口供本人及親屬或本人公司員工自用者均可適用,進口自用之醫用口罩數量倘超過1,000片,得由申請人出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武漢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提交海關後,免申請同意文件放行。

  8.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為因應防疫需求確保國內醫用口罩之品質及效能維護國人健康政府持續強化醫用口罩管理措施衛生福利部擬對進口醫用口罩辦理邊境抽查檢驗為利相關機關執行追蹤貨品流向明確管理及方便統計等需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9年6月23日公告針對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增列專用貨品分類號列6307.90.50.31-1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 醫用口罩屬醫療器材品項,依藥事法第13條、第40條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規定,進口人輸入醫用口罩,除應正確申報貨品號列外,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輸入進口。 衛生福利部為確保進口醫用口罩品質,已擬具醫用口罩輸入應辦理邊境抽查檢驗草案,並於本年6月24日辦理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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