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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近來民眾搶搭建國百年結婚潮,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您,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親所贈與之財物,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總金額在100萬元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 該局近一步表示:假設父親與母親於女兒100年結婚時,各自贈與女兒320萬 ...

  2. 該局進一步說明,先生雖然是在甲公司股票上櫃後,才將股票贈與給配偶鄭小姐,但該股票在先生贈與給鄭小姐前是IPO股票,所以鄭小姐出售該股票時仍屬出售IPO股票,而且甲公司股票是在102年1月1日以後上櫃,因此,鄭小姐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

  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而且所贈與之財物,並不限銀行存款,亦可贈與土地、房屋;至於土地、房屋價值之評定方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此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除了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免課贈與稅外,父母每年度各自皆有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父母於子女婚嫁當年度可以贈與子女各3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4.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一筆不動產移轉案件,依當事人提供的買賣契約書,查得甲君及其女兒在95年5月間,將分別持有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合併出售給第三人。

  5. 2009年12月2日 · 財政部舉例說,甲在今年1月1日贈與50萬元現金給女兒,因在免稅額111萬元以內,甲免課贈與稅;遺贈稅法修正調高免稅額為220萬元後,甲若要再贈與現金給女兒,其1月23 日以後,可運用的免稅額度只有170萬元,超過部分必須繳稅。

  6. 許耀金(化名)夫婦都在美國工作,育有一對兒女,都剛讀國小,許耀金為了讓家人有更富裕的生活,每天辛勤工作,加上投資美國公司、台灣公司得當,五、六年間就成了千萬富翁。 然而有得必有失,2007年8月,就在大女兒剛上七年級時,許耀金終於因為積勞成疾而病倒了,一家人於是決定搬回台灣,在許太太照顧先生的同時,許太太的娘家可以就近照顧他們的小孩。 回台後,許耀金擔心家人未來要處理複雜的遺產稅問題,自己在台灣一共有將近7,000萬元資產,也擔心龐大遺產稅會影響家人日後生活,友人告訴他保險給付免稅,因此許耀金就把資產拿去抵押舉債,借款3,500萬元,去買了一張短期高額的3,500萬元保單,隨後便撒手人寰了。 許耀金過世後,許太太依他名下的財產、房地以評定現值及公告現值,列報遺產淨額3,500萬元。 然而。

  7. 2009年8月4日 · 方文長的女兒方嘉麟在政大法律系任教。 方家主張,方文長前年六月廿六日過世,一個半月前、即同年五月十日,方文長將三千萬元轉到太太方嚴慶怡的戶頭時,因已病重,沒有處理一般事務的能力,應無贈與的意思,這項贈與即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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