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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10月21日 · 其實按照台灣法律,離婚的方式有二種: 第一、協議離婚: 如果婚姻雙方均無意願再維持婚姻,可以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 但協議離婚,必須要符合下列要件,婚姻關係才能合法消滅: 1、須以書面為之(即離婚協議書)。 2、須有2人以上離婚證人。 3、雙方須確實有離婚之真意。 4、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離婚訴訟. 如果婚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就只能 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但是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情形,法官才有可能判准離婚。 所以提出離婚訴訟時,必須在起訴狀內特別寫明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何種婚姻不能繼續維持之事由,並且檢附相關證據,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2.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勞方免費法律諮詢. 林佳怡 律師很榮幸有機會能夠受邀參加民國105年8月12日台中市勞工局所舉行的記者會。. 本次記者會內容,主要在於宣導 ...

  3. 這個問題,想必是很人的疑問。 在現實生活中,當先生和小三通姦,林佳怡律師的確發現有些大老婆誤以為只是原諒(或縱容)老公,還是可以對小三提告通姦(妨害家庭)。但是,這樣的觀念其實是錯誤的。

  4. 2016年7月16日 · 台北一名年逾半百的黃姓男子因生意業務往來和另名30歲尤姓女子爆發婚外情,黃妻發現2人不僅一同手牽手出遊,還生下小孩,氣得對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小三不願讓小孩驗DNA,而手牽手又不能證明2人「性器接合」,台北地檢署認定通姦事證不足,昨將2人不起訴。 黃妻控訴,2012年間她聽到風聲,丈夫與業務往來的尤女走得很近,因此約2人談判,沒想到2人向她坦承在交往,當時她雖然明確表達反對的意思,仍無法阻止2人交往。 去年7月間,黃妻得知尤女生下一名女嬰,還和丈夫手牽手出遊,認定尤女的小孩就是丈夫的骨肉,憤而提告。 黃妻說,為了釐清小孩是誰的,他與丈夫攤牌,還偷偷錄下2人的對話,黃妻問:「你確定這個女兒是你的嗎? 」黃男答:「有的話當然是確定阿。 」、「我以前應該說過了,如果是我的種,為什麼不能領?

  5. 2016年9月13日 · 這時候究竟應該怎麼辦,是很人困惑的地方! 其實,法律並非不通人情! 雖然現在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法務部101年12月5日法律字10100202950號函等實務見解,都允許受害人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肇事者的個人住址資料,以便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權利。 所以,受害人只要向交通大隊(承辦員警)填寫「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書 」【內容如下】,便可以申請肇事者的住址資料,以便進行後續求償的動作喔。 【※備註1】:發生車禍後,如何解決糾紛,可以參考本人《車禍糾紛如何解決? 》這篇文章的內容。 【※備註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什麼? 應該於何時提出? 請求範圍為何?

  6. 林佳怡好的律師 的相簿 - 14th全國律師聯誼會 2014年全國律師聯誼會是由高雄律師公會主辦。這次的聯誼會全台各地共來了一千位的道長,可說是十分熱鬧!兩天一夜的行程非常充實,高雄律師公會所有道長的熱情及向心力,真得令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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