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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宣示刑法第239條違反性自主權及比例原則,刑訴法第239條但書違反平等原則,均違憲,故變更18年前做的554號解釋,法令即日起失其效力。 釋字791號解釋全文如下: 【解釋文】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對憲法第22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應予變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239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2020年8月28日 · 大法官解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及禁止事項,不涉及違憲政黨之解散,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之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 爭點2:是否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 大法官解釋,第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為本條例之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 」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尚屬無違。 爭點3: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大法官解釋,同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及同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2018年12月14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14日做出771號解釋,把位階等同大法官釋字的司法院院字與院解字「拉下神壇」,改認定這兩者僅是統一解釋法令的「命令」,沒有相當於憲法解釋(釋字)的效力,日後法官仍可引用,但不受其拘束,即日起生效。 民國38年1月6日大法官做出第1號解釋前,司法院遇到有法律適用或須統一解釋的問題時,均由司法院院長發交最高法院院長,分配給最高院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擬具解答,庭長表示完意見後,再交還最高院院長轉呈司法院院長核閱,最後經統一解釋法令會議議決,程序上類似最高院的民、刑庭決議,非憲法解釋,且發布機關是司法院,不是實際掌理訴訟審判的最高院。
2020年9月28日 · 網友回應. 打開大法官解釋的黑盒子! 行政院促轉會今日在台大舉行「大法官與轉型正義-從9份解釋談起」研討會,促轉會主委楊翠開幕致詞表示,威權統治時期的大法官解釋文共有300多件,部分與威權體制的鞏固法律有效性有關,9份大法官解釋文包含萬年國會形成、軍事審判體制的建立,及解嚴後政治受難者是否能提起上訴,這對理解威權統治時期的司法有更大幫助。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促轉會調閱司法院9份相關檔案邀請專家學者,解析大法官會議在這幾件解釋文,對於民主憲政秩序的嚴重負面影響。 大法官應本於良知獨立審判,威權時代的大法官是獨裁者的魁儡,或是能擔任對抗威權的防線,透過這九份解釋文就能看得出來。
2007年6月16日 · 焦點今日熱門. 網友回應. 大法官解釋文出爐國務機要費案大法官解釋文出爐,宣告總統刑事豁免權及於偵查、起訴及審判,且總統享「國家機密」特權及「拒絕證言」權,檢院將陳水扁總統以國務機要費案嫌疑人身分偵審,有侵害總統刑事豁免權之虞。 一位大法官說明,依解釋意旨,台北地院應暫停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待陳總統卸任之後再追訴;檢方回應指出,最糟的狀況,就是等總統明年卸任後從頭再辦。
2023年6月9日 · 刑法第310條、311條的「誹謗罪」,大法官雖曾於23年前做成「合憲」的509號解釋,但近年來言論自由、網路霸凌、假訊息等議題不斷拉扯,是否除罪化,本屆大法官再次拿出來解釋,憲法法庭9日對此做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合憲」,但補充解釋,只要發言前經過合理查證,合理確信為真,沒有真實惡意,均屬不罰。 如引用不實資料,應由檢察官與自訴人證明行為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表示,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亦即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就算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不罰」要件。
2024年3月14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法庭去年12月25日、26日分別針對刑法的公然侮辱、侮辱公務員兩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召開言詞辯論庭,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原定3個月內、也就是本月底要宣判,但大法官無法於預定期程內作出判決,14日公告要延後宣判,而依憲訴法規定只能延長2個月,故本案最遲要在5月底前做成。 憲法法庭14日公告,審理111年度憲民字第900243號朱育德聲請案及相關併案(公然侮辱罪案)、會台字第1355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三庭(原為第五庭)申股法官聲請案及相關併案(侮辱公務員罪案),經辯論終結,依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後段規定,延長宣示判決之期間,宣示判決日期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