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024年4月24日 ·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昨天憲法法庭關於死刑違憲與否的辯論大概是近期最受人矚目的憲法訴訟了,當然過去數十年間被送到憲法解釋的死刑辯論不只一次,不過此前要處理的乃絕對死刑或者是說是唯一死刑的問題,而... 社會 2024/04/20. 軍人27年前搶奪入獄 再審判無罪. 高市王姓男子廿七年前服役期間,被控與陳姓友人共騎機車搶奪財物,後來陳獲判無罪定讞,但王卻被軍法機關判有罪入監,出獄後聲請釋憲獲准再審,並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無罪,因檢方未上訴而無罪定讞。 一九九七年五月... 政治 2024/03/26 11:06. 藍委不甩違憲爭議續提總統「即問即答」 黃帝穎︰自絕於民主世界.
2022年8月12日 · 立法院前年通過「農田水利法」,把各縣市的水利會收為國有,引發費鴻泰等38名立委不滿,質疑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為此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12日宣告合憲,農田水利會確定收歸國有。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說明,農田水利法相關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不侵害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問題,也未侵害財產權,亦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審查後認定相關法規均合憲。 本案主筆大法官為呂太郎。
2023年6月9日 · 網友回應. 刑法第310條、311條的「誹謗罪」,大法官雖曾於23年前做成「合憲」的509號解釋,但近年來言論自由、網路霸凌、假訊息等議題不斷拉扯,是否除罪化,本屆大法官再次拿出來解釋,憲法法庭9日對此做成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合憲」,但補充解釋,只要發言前經過合理查證,合理確信為真,沒有真實惡意,均屬不罰。 如引用不實資料,應由檢察官與自訴人證明行為人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表示,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亦即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就算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不罰」要件。
2021年2月25日 · 2021/02/25 13:40.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陳姓婦人住鼓山區某棟華廈一樓,她把流理臺、水缸、花盆、木製桌椅放在騎樓,被民眾檢舉妨礙交通,警方開罰1200元,陳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後,認定陳婦所堆置的雜物不影響通行,撤銷這張罰單。 判決指出,民眾向警方檢舉,鼓山區明華路某華廈騎樓常堆滿雜物,阻礙民眾通行,員警獲報前往取締,先開出一張勸導單,半個月後又接到民眾檢舉,員警再前往處理時,依違反道交條例82條「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向陳姓屋主開罰1200元。
2021年12月17日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2021年即將結束,大法官日前做完年度重要釋憲案後,依例要開始放寒假,為了因應明年的「憲法訴訟法」新制上路,大法官17日啟動清積案模式,一口氣決議不受理114件釋憲,預計下一周還有一波。 「憲法訴訟法」明年一月四日上路,屆時大法官不只可以審查法規是否違憲,還可以針對「違憲判決」進行實體審理,全部法庭化,而在這之前的聲請釋憲案,原則上不適用新制。 為了讓新制順暢上路,跟舊制切割,大法官目前手中的案件應盡速結清。 大法官每年底均會做成一項重大釋憲案,接著就要啟動放寒假模式,今年為強制釋憲工作案,10日已做成,為第812號解釋,也是「末代解釋」,未來新制透過法庭化,大法官的評議將形成「判決」,而非「解釋」的型態。
2023年8月11日 · 社會今日熱門. 網友回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就算減刑也要15年徒刑起跳,54名毒販質疑刑度太重,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雖然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前已做成合憲解釋,但本屆大法官決定再度拿出來解釋,並於11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直言販毒一律無期徒刑起跳,未考量情節極輕微的態樣,違反比例原則,故變更476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男子吳建廷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0.45公克,賺得3000元,法官認為他情堪憫恕,依刑法59條減刑,判處15年。 吳建廷質疑毒危條例第4條只能選擇無期徒刑或死刑,剝奪法官的量刑裁量空間,違反比例、平等、罪刑相當原則,聲請釋憲,本案共有54案併案審理。
2022年8月12日 · 網友回應.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等7位民眾質疑個資法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規,擴權開放健保資料庫供學術研究用,違反法律保留與比例等憲法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對此做成憲判字111年第13號判決,12日宣告部分違憲,3年內應完成修法。 司法院長兼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表示,相關法規欠缺獨立監督機制,相關機關應自3年內修正全民健保法、其他相關法制或制定專法,以保障人民隱私權。 許宗力指出,相關機關未明訂健保資料庫的使用程序、組織、刪除、停止、退出等條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應於3年修正,逾期未修正的話,當事人得要求主管機關停止健保資料目的外利用,也就是退出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