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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人等為前揭判決敗訴之當事人,因該駁回之裁判,致聲請人等未獲得適當之補償,侵害聲請人等之財產權益至鉅,如經鈞院解釋該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及法律之情事,應屬無效,則聲請人等乃為受其不利裁判之當事人,自得於解釋公布後,依再審程序請求救濟而維權益。
      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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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字第400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5年04月12日. 解釋爭點.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違憲? 解釋文. 1.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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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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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釋字第 400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8 卷 5 期 11-18 頁. 總統府公報 第 6095 號 5-15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101-103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八)(98年10月版)第 297-310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民法 第 851、852 條. 土地法 第 14、208、209 條.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 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4. 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大法官 解釋裁判 其他出版品 電子訴訟平台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憲法訴訟 ... 400 399 398 397 396 395 394 393 392 391 390 389 388 387 386 385 384 383 382 381 380 379 378 377 376 375 374 373 356 355 354 353 ...

  5. 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以行政院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 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 七二號函並未違反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為前提論據上開函件既經聲請人具體指陳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6. 字第 400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400) 解釋日期. 民國 85年4月12日. 解釋爭點. 行政院關於有公用地役關係 既成道路 徵收限制之函,是否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 財產權 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7. 1.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 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業經本院字第四00號解釋示在案。 又關於都市計畫保留地之徵收或購買,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依同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 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之方式取得之。

  8. 大審法修正施行迄今已逾25年鑒於聲請案件數量日增類型越趨複雜現行法確已不敷實務運作復以大審法關於解釋憲法案件之評決門檻規定過高及會議方式等制度設計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影響解釋之作成又憲法具保障人民基本權最高效力之功能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