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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徵免所得稅依據. 1. 軍人傷亡撫卹金─其遺族領取之死亡撫卹金部分:. 1.作戰死亡. 2.因公死亡. 軍人撫卹條例.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前段規定免納所得稅。. 2. 義務役官兵因病停役期間傷亡照護金─其遺族領取之死亡照護金部分:.

  2. 有關現役軍人之薪餉、幼稚(兒)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瀏覽器,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瀏覽器以確保瀏覽的流暢與安全。

  3.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成年[民國94年出生者]或者已成年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如果選擇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扶養親屬,當年度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財政部50年8月8日台財稅發第 ...

  4.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符合下列情況,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 ...

  5.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且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惟非 ...

  6. 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 ...

  7.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1.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2.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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