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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 ...

  2. 2012年9月8日 · 市區排水」,是否適用排水管理辦法規定? 2012-09-08. | 尚無留言. 問題陳述: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但書規定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而排水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 」與第十一條於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變更使用計畫或其他事由致增加排水之逕流量者應將排水計畫書送該排水之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 」上開法令如何解釋? 問題爭點:「市區排水」,是否適用「排水管理辦法」規定? 法律分析: 一、 查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排水集水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排水設施管理之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設施範圍之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排水管理辦法管理之。

  3. 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 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他排. 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第三條.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 區域排水設施,指區域排水起終點間為確保排水機能得發揮功效,所興建之水.

  4.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5. ::: 首頁. 規劃工具與知識. 環境概況. 區域排水概況. 區域排水之管理分類與數量. 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 ()管區域排水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直轄市管 ()管區域排水之設施範圍由該直轄市 (市)政府審查後報水利署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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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區域排水統計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縣 (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直轄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中央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2月29日. 已改制直轄市原縣 (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8.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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