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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第91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 91 條規定對所有權人為處罰時,應視各該所有權人 是否具備故意或過失之要件而定。 如有二人以上之所有權人故意共同實施
解釋函彙編. 關於函為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分別處使用人、所有權人罰鍰,如建物所有權為3人共有,其罰鍰可否依比例原則由3人共同分攤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函 97.09.26.台內營字第097080773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 ...
建築法 第 9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之檢查、複查或抽查者。 四、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2019年5月31日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473號判決:「依建築法第91條之規定,受裁處之對象包括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非僅以處罰行為人為限,此即所謂『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行為責任』係指因作為或不作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應負之責任;『狀態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 ...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