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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院長人選1人及應選法官名額2倍人選,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呈請總統任命
- 二、原草案第5條之1第1項規定新制下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法官,產生方式係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院長人選1人及應選法官名額2倍人選,由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呈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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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7第1項 明定,最高行政法院之票選成員7人,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之方式,自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每庭至少應有1人之方式選舉產生。 而票選大法庭成員之候選人,係指於票選時,現職辦理案件之法官(參考最 高法院辦理大法庭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 、 最高行政法院辦理大法庭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8點 之規定)。 發布日期 : 108-09-23. 更新日期 : 111-09-13. 發布單位 : 司法行政廳. 關於司法院. 司法院簡介. 沿革及史料. 首長主管簡介. 組織與職掌. 施政計畫. 院長重要談話. 院會重要決議. 司法院行事曆. 大事紀要. 司法業務年報. 與民有約 (參訪司法院) 人權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位置交通. 各法院資訊.
為了防止政治干預司法,有 立法委員 遂提案要求修改檢察總長的提名任命方式以及建立任期制(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 後來在2006年1月13日立法院通過修正,明訂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4年,且不得連任。. 而在檢察總長任滿前1個 ...
最高法院院長依《 法院組織法 》第50條,係 特任官 ,由總統任命,並無固定之任期;但依《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6條,須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方得為最高法院院長: 曾任 司法院大法官 、最高法院院長、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 最高行政法院 院長或 懲戒法院 院長者。 曾任最高法院法官、最高檢察署檢察官、高等法院院長或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合計五年以上者。 曾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年以上,或任簡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司法行政人員合計十年以上者。 職務 [ 編輯] 依據《 法院組織法 》第50條之規定,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任 法官 。 歷任院長 [ 編輯] 訓政時期. 憲政時期. 組織 [ 編輯] 最高法院組織如下編制: [4] 最高法院院長. 民刑事庭庭長會議. 民刑事庭總會議. 民事庭庭長會議.
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自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每庭至少應有1人之方式選舉產生。 依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 第1項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7第1項 的規定,最高法院院長指定的大法庭審判長、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票選庭員的任期均為2年,遞補人員的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大法庭程序. 大法庭程序為終審程序之一部分,其審理程序分別依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終審程序之規定。
司法院院長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的首長,並任 司法院大法官 與 憲法法庭 審判長(相當於 美國首席大法官 ),依據現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不受任期之保障(一般而言,大法官任期為八年,司法院院長的任期最長可達八年), [1] 先得由 總統 提名,經 立法院 投票同意後任命之。 為確保法官超然於黨派及保持司法獨立,自1999年起的院長及 副院長 均為 無黨籍 。 但實際上,大法官、院長及副院長的提名和任命仍有一定程度上的政治操作,現任院長為 許宗力 。 歷任院長 [ 編輯] 行憲前 [ 編輯] 行憲後 [ 編輯] 現今在世的前司法院院長 [ 編輯]
大法庭的成員如何產生? 大法庭審判長部分,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明定,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分別擔任。
高院長孟焄女士 現任:最高法院院長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畢業 司法官訓練所第廿期結業 經歷:1、一審法官 2、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