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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 · 財政部於2020年6月29日預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預計自2021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最低稅負制自2006年實施,由於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且當時未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證所稅),容易有避稅空間,因此當年針於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已明訂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以降低租稅規避的情況發生。 直到2013年,因政府推動復徵證所稅,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配套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然而證所稅復徵後外界罵聲連連,故於2016年立法院決議證所稅再次停徵,然而當年卻未同步恢復配套刪除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2023年12月19日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 (以下簡稱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應以出售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的基本所得額,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2024年3月22日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自2021年1月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未登錄興櫃股票所得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課稅;但如果個人交易股票為高風險新創事業且公司登記未滿五年或上市櫃股票等,個人賺取價差皆免計最低稅負。 隨著「新創雙板」─「台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於2021年7月正式開板,台灣證券市場流通股票目前有兩種上市(一般板、創新板)、一種上櫃、兩種興櫃(一般板、戰略新板「適用簡易公開發行縮短登錄興櫃時程」)及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創櫃板等合計六個板塊。 上市櫃股票包括登錄於創新板或戰略新板者,皆屬於我國免計最低稅負制範圍,因此個人股東於公司登錄後轉讓股票之所得屬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不必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我國證券交易所得自79年起停徵所得稅;考量未上市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因此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遂將個人該等股票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稅率20%。 嗣配合102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稅率5%–40%,故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恢復停止課徵所得稅,惟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未同步恢復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自2021年起列入最低稅負制課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三大重點,包含課稅時點、所得額計算、檢附證明文件等內容,提醒納稅人,今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要特別留意。...
立法院昨 (12月30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下稱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惟為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未上市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期間,常有個人藉由將應稅之營利所得及財產交易所得轉換為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而規避稅負之情事,故95年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特別將前開股票交易所得納入課徵基本稅額之範圍,以防杜弊端。
2021年3月2日 · 國稅局表示,若個人2021年出售未上市櫃或私募股票等賺取差價,必須在2022年5月申報綜所稅基本稅額。 為防堵大戶利用未上市櫃投機炒房歪風,立院在2020年底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即為個人「境內外」所得減除670萬免稅額後、適用20%稅率,惟成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企業可排除適用。 高風險新創定義有三種,包括新創企業自行向經濟部申請列為高風險新創、登錄創櫃板後兩年內申請轉為高風險新創、適用產創23-2天使投資人條款,只要未涉及逃稅或炒房情況,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的證交所得可免徵最低稅負。
110年1月1日開始,如果有處分未上市、未上櫃或非興櫃股票之國內公司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產生交易所得,須列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及其他各項個人基本所得額後,減除免稅額670萬元,按20%計課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如果有交易損失,可以從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在當年度沒有交易所得可以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可以在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其交易所得中扣除。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 進一步補充,民眾如果要列報交易損失,該損失必須是採核實計算,也就是要符合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都是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2023年5月23日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今年1月27日修正公布, 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計入最低稅負制課稅,不再免稅 ;同時為了避免衝擊新創事業,特別訂定新創排除條款,將設立未滿五年的高風險新創排除適用。 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財政部近日也發布修正《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依據母法授權,針對各項稽徵實務細節進一步明確規範。 在損益計算方面,財政部表示,未上櫃股票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所得額或損失額。 其中「成本」認定方面,依據未上市櫃股票取得方式而有所不同,例如購買取得,成本就是以成交價格為準;若繼承取得,則以遺贈稅法規定估定的時價為準;若是公司盈餘轉增資而取得,則以股票面額為準。 至於「必要費用」則是指證交稅及手續費。
:::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專區 (110年1月1日以後出售) 自110年起,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相關法規、解釋函令及說明.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 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PDF]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 [ PDF] 新聞稿. *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稅額 [ PDF] 更新日期:11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