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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區分檔案保存年限時,應審酌下列各款事項: 一、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發展及公益之程度。 二、典章或史料文物之價值。 三、法律信證之維護。 四、行政程序之稽憑。 五、學術研究之參考。 六、機關組織沿革及業務職能之特性。 七、個人權益之保護。 八、其他應審酌之重要事項。 第 3 條. 下列檔案之保存年限,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二、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 三、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主要業務運作及職能演變者。

  2. 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 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 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

  3.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法規命令-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首頁. 認識我們. 文檔法規. 法規命令.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字.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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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一、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所列檔案。 二、符合第七條規定之檔案。 三、保存年限有超過三十年之需求,且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

  6. 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7.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 關法規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區分檔案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方. 式。. 前項清理處置方式應區分為 ...

  8.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EN.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銷毀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擬銷毀檔案年度及數量。. 二、擬銷毀檔案現在存放地點。. 三、擬銷毀時間、地點及方式。. 四、依第七條規定調整保存年限者,其確保複製儲存紀錄具存取 ...

  9.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檔案法第十二條第 四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配合檔案法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九 十四年一月三日修正發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

  10.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檔徵字第10500092623號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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