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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沿革. 第 一 條 為管理維護本市愛河水域之景觀與環境品質,發展愛河觀光功. 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愛河水域,指愛河及其支流之河道與其沿岸一. 定範圍之區域。 前項愛河水域範圍,由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愛河水域之管理,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下: 一、主管機關:愛河水域觀光之推展及宣導;水域遊憩活動之規劃、管理及. 執行。 二、本府海洋局:愛河水域漁業及供漁業使用之漁船、漁筏、舢舨之管理; 採捕或養殖水產動物之管理。 三、本府交通局:愛河水域交通、客船及非供漁業或水域遊憩活動使用之船. 舶或浮具之管理。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愛河水域環境污染之稽查管制及河面廢棄物之清除。

  3. 高雄市雨水下水道纜線附掛管理辦法 自治規則 6. 102.01.24 高雄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自治規則 7. 101.05.21 ... 自治規則 8. 101.03.05 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 自治規則 9. 112.01.09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河川志工實施及管理 ...

  4. 歷史法規. 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 四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公共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水。

  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河川志工實施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水秘字第11230244500號函修正.

  6. 內 容:. 第 一 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 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並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共同壁:指相鄰二宗建築 ...

  7.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維護本市環境品質,推動城市永續發展,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 碳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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