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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1月9日 · 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3千元以內,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於112年12月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第2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2,400元調高到3,000元。

  2. 2020年3月13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規定,薪資所得計算可以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自108年1月1日施行,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該局說明,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幤(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3. 108年1月1日起個人薪資所得計算採二擇一方式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必要費用減除擇一擇優適用方式,已於108年7月24日經總統公布,並追溯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明(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者即可採最有利方式申報。 該局說明,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

  4. 2024年3月4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扣繳單位給付固定薪資時,薪資受領人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額,應向扣繳義務人填報「員工薪資所得受領人免稅額申報表」;未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扣繳義務人應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取5%稅款,每月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可免予扣繳,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 另給付非固定薪資(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免予扣繳;達起扣標準者,即按給付額扣取5%稅款。

  5. 2020年6月12日 · 薪資收入應如何申報? 自108年1月1日起,薪資所得計算方式採「定額減除20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或「必要費用核實減除」擇一擇優適用: 1.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12年度每人可扣除207,000元,全年薪資收入未達207,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收入總額全數扣除。 2.必要費用: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的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必要費用為限,申報時應檢附「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0-06-12 更新日期:2023-10-24 點閱次數:864.

  6. 2019年11月8日 · 財政部表示,自今年度起,個人取得之薪資收入如有符合本辦法規定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上開費用得減除之金額合計超過定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者,可選擇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具薪資費用申報表併同檢附費用憑證、足資證明符合費用項目所定條件、與業務相關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辦法自今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明 (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該部刻研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規劃後續稽徵作業,並已於該部賦稅署網站設置專區,供民眾查閱相關規定,該部各地區國稅局亦將積極宣導,俾利新制順利實施。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俊龍. 聯絡電話:2322-8122.

  7. 常見問答. :::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 1.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的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2.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上面所說的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4-07-25 更新日期:2023-10-24 點閱次數: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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