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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護照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第 3 條.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第 5 條.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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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ssport Act

      Passport holders shall keep possession of thei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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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照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所 ...

  2.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 但以一次為限。 第 3 條.

  3. 2023年1月3日 · 發布日期:2023-01-03.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資料點閱次數:86329.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發布全文十七條.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出國護照條例為本條例 ...

  4. 第一條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第三條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 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第五條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第六條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

  5. 護照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 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 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6.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421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立法理由:. 1040610護照條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00120護照條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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