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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水字第1106035372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田水利目.
-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 ...
- 農田水利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參、 結語. 為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健全農田水利設施 ...
-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 ...
-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 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 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 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
-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 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者,主管機關得辦理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變. 更;已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實者,得廢止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訂定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制度: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所定灌溉制度。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區域水資源統籌調度、農業經營規劃及農田水利. 設施功能之相關條件,決定灌溉之順序、次數及水量。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變更或無灌溉或排水受益事. 實者,主管機關得徵詢當地農民意見,並會商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後,辦理.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編章節條文. 無格式複製. 第七章 灌溉蓄水池管理. 三十七、水利會現有蓄水池未經農委會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三十八、為有效管理灌溉蓄水池,各水利會應依照有關灌溉管理規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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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二項、第. 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 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基準,劃設農田水利事業區域: 一、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灌溉或排水之受益地。 二、考量當地水源條件、農業立地條件、農業發展與農田水利設施投資效. 益之相關條件,劃設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之範圍。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農田水利事業區域,應冠以管理該農田水. 利事業區域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管理. 處(以下簡稱管理處)名稱。 第 3 條. 主管機關每年至少辦理一次農田水利事業區域灌溉或排水受益區域範圍之. 調查作業。 必要時,得視需要辦理之。
參、 結語. 為建立灌溉排水系統管理政策,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並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109年10月1日農田水利法已公告施行,就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及灌溉制度劃設、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劃設、農田水利設施許可變更、拆除及修復管理、農田水利設施兼作其他使用許可申請、農田水利設施範圍許可銜接其他排水管線或構造物許可、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接受非農田排水排放審核許可管理、灌溉水質水污染物檢驗測定品質管制等農田水利事項,建立相關規範,賦予農業主管機關執行農田水利事業之公權力,對於農田水利妨礙、違反灌溉水質者,農業主管機關可主動裁罰,藉以強化灌溉管理,並提高灌溉水質維護效能,健全農業安全生產體系。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條文檢索-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之: 一、農田水利設施新建、變更或部分毀損、滅失、拆除。 二、地形、地貌或其他地理環境之改變。 三、配合水利、地政或其他法令規定。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已無農田水利設施,或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依前項規定廢止前,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