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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己的財產自己保護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 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2.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 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 訓練機構或直轄市、 縣( 市) 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 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 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第15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自衛消防編組: 員工在十人以上者, 至少編組滅火班、 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 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 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 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3.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消防防護計畫範例(含半導體製程高科技工廠) (107/11/12 修正) 1. 壹、總則.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 13 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至 16 . 條,規範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 之防救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適用範圍:在( 場所名稱)服務、出入之所有人員均必須遵守. 。 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一)管理權人負有( 場所名稱)之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 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三)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四)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4.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場所之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

  5. 協會法規. 防火管理人資格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並經. 直轄市、縣 (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 書始得充任。 證書之適用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之防火管理人因職務異動調至. 他縣 ( 市) 之營業單位任職,若其職務如仍為該單位之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仍. 可被遴用為該單位之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合格證書不因縣 ( 市) 之不同而失效. 防火管理之程序: (一)由管理權人遴用具法定資格 (管理、監督層次幹部且領有講習訓練合格證. 書)者為防火管理理人,報請消防機關 ( 各消防分隊受理) 核備。 (二)由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 ( 各消防分隊受理) 核備。

  6. 防火管理人之資格限制.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幹部並經直轄市、 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 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 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指下列「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一) 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PUB、酒店(廊)。 (三) 國際觀光旅館、旅(賓)館。 (四)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7.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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