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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一)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二)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
開立人得自存根檔或交易相對人得自整合服務平 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附件一、貳)下載列印營業人銷貨 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如使用感熱紙列印者,紙質 應符合規定(如附件二)。 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 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 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 接收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營業人銷 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 台存證。
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112.7.5) 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並自112年7月5日起生效。. 發布單位:電子發票組 發布日期:112-07-07 更新日期:112-07-07.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全)
電子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 (二)收執檔:交付買受人收執,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用。 (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 存證。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7 條( 第3 項) 電子發票之開立人及買受人,得分別自存根檔或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以憑記帳或兌領獎。 第7 條( 第4 項)
開立人得自存根檔或交易相對人得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 附件一、貳)下載列印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如使用感熱紙列印者,紙質應符合規定( 如附件二)。 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及本作業要點規定開立電子發票,嗣後雙方同意以網站、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免以紙本「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付,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之時限將該證明單資訊傳輸至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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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108年1月9日台財資字第1070004107A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 (二)雲端發票: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使用財政部核准載具之買受人或 經買受人指定以捐贈碼捐贈予機關或團體,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 立、傳輸或接收且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電子發票。 (三)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電子發票相關整合性服務之平台。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第一章 總則一、為便利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發票: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統一發票。 ( 二)加值服務中心:指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之營業人。 ( 三)整合服務平台:指由財政部提供電子發票相關整合性服務之平台。 ( 四)電子發票證明聯:指開立人自存根檔或買受人自整合服務平台存證檔依規定格式與紙質下載列印(格式如附件一、壹,其中二維條碼應記載內容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公告,紙質如附件二),供有紙本作業需求之買受人作為對外營業事項發生之原始憑證或供買受人兌領獎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