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1.以他人服或拒絕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

  2. 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 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責人員. 學校無管轄權. ( 如:校長為行為人、跨校事件非主責學校等) 移轉. 權責機關. 學務( 教導)處或學校指定專責單位(以下簡稱秘書單位) 通 報. 法定通報:關懷e 起來網站、當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或社會局/處。 ※注意:已滿18歲之人非兒童少年之疑似性騷擾事件,無須進行社政通報。 進行校安通報。 性 平鼓勵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或由學校提出檢舉. 會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陳報性平會主任委員( 校長),聯繫召開性平會。 通知輔導(處)室,視被害人需要提供諮商輔導與協助。 3日內移送. 審不 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依據性平法第29條: (1)無不受理之情形→議決受理。

  3. 前項檢視說明會,學校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應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 學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七、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八、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九、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4. 學校於調查前項事項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被霸凌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積極協助學校處理。

  5. 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當校內發生下列「緊急事件」時,學校應應於知悉後,立即應變及處理,即時以電話、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上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於二小時內於校安通報網通報: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師生有死亡或死亡之虞,或二人以上重傷、中毒、失蹤、受到人身侵害等,且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立即協處之事件。 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情況緊迫,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時知悉或各級學校自行宣布停課者。 逾越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處理能力及範圍,亟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處之事件。 媒體關注之負面事件。 當校內發生下列「法定通報」事件時,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甲級、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丙級事件至遲不得逾七十二小時;法有明定者,依各該法規定通報。

  6. 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 差登記或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

  7. 訊詐騙」的未成年受害者逐年增加,一場「數位性別暴力」的風暴正在襲擊 我們的孩子,身為家長的我們必須更認識它,才能成為守護孩子的那份重要 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