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關於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相關條文行政院聲請釋憲案經本院大法官於95年2月10日第3808次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決應予受理

    • 中央或地方機關
    • 人民、法人或政黨
    •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
    • 法官
    • 未來的《憲法訴訟法》
    • 延伸閱讀

    在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中央或地方機關可以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舉例來說,748號同性婚姻解釋,聲請人之一就是地方機關台北市政府,因為轄區內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業務,對《民法》婚姻章規定、內政部跟法務部的函文(命令)認為有違憲疑慮,因此聲請釋憲。

    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人民、法人或政黨,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人民就不用說,例子很多了,我們來看法人跟政黨的例子。 《菸害防制法》限制菸品業者,以公司名義顯名贊助任何形式之活動,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為顯名贊助某基金會的專案,遭到衛生福利部裁罰500萬元,窮盡救濟途徑後,聲請釋憲,大法官做成794號解釋。 除此之外,政黨也是一種法人,如果因為《憲法》上保障的權利遭到限制,可以在窮盡救濟途徑之後,聲請解釋《憲法》。比如目前在行政法院的許多黨產訴訟,國民黨就是原告之一,將來如果敗訴確定,也可以聲請釋憲。至於先前大法官作出的793號黨產釋憲案,並不是國民黨聲請,而是承審法官所聲請的。

    現有立法委員是113人,達三分之一要38人。最近即將換發數位國民身分證,不少民間團體、學者發聲反對,讓人想起前一次的國民身分證換發也發生過爭議。 2005年,內政部要換發國民身分證,依照當時的戶籍法規定,必須要收錄指紋,才能請領,形同政府要強制按捺指紋並且收錄。 當年在賴清德的領銜之下,包括蔡英文、徐國勇,以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作為理由,向大法官聲請暫時處分及《憲法》解釋。 結果,大法官做成史上第一次,也是現在唯一的一次《憲法》暫時處分,第599號解釋凍結戶籍法施行,並隨即進行言詞辯論,做出603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相關規定違憲。

    現行有效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原本唯一在個案可以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的法官,只有終審的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但過去,兩個終審法院,並沒有動用這個法律依據,來就個案中可能違憲的法律,聲請《憲法》解釋。 1995年,大法官在371號解釋中,幫終審法院以外的小法官打開一扇可以聲請釋憲的門。這幾年來,50個左右的《憲法》解釋,來自這些法官的聲請案。後來又在572、590號解釋具體化、完善化,小法官聲請釋憲的相關規範。 最近的796號解釋,是有史以來第一個,由最高法院法官聲請而做成的違憲解釋。 至於檢察官,目前並沒有辦法單獨以自己名義聲請釋憲。

    大審法的壽命快結束了。2022年1月4日,新的《憲法訴訟法》即將施行,到時候大法官將會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憲法》訴訟案件,而不是以會議形式。至於新法開始之後,誰可以聲請什麼樣的案件、聲請的要件,之後再找機會說。

  2.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偵抗字第1036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1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1.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及同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整體觀察,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

  3. 小. 中. 大.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憲法訴訟法新制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具六大特色.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庭化解釋裁判化. 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程序法庭化審理結果裁判化公開透明符合司法權本質完善憲法審查制度。 二、新增裁判憲法審查,除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也可審查確定終局裁判. 新增裁判憲法審查,使除了法律命令外,人民對於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認有違憲之虞,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違憲,保障人民基本權。 三、引進「法庭之友」制度,許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法庭於案件受理後,可以主動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廣徵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

  4. 2021年5月21日 · 本文. 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 [1] ,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 [2] ! 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只簡要規定了2種大法官任務:「解釋案件之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 [3] (篇幅有限,本系列文章限於說明「解釋案件之審理」)。 其中「解釋案件之審理」又可再略分為「解釋憲法」(也就是俗稱的違憲審查)和「統一解釋」 [4] 。 一、解釋憲法. 如果「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是對於「法律、命令是否牴觸憲法」有疑義,都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5. 2022年12月21日 · NCC連續裁罰的首件案件是因2019年6月19日上午「中天晨報新聞」節目中,播出主標題為「驚! 登革熱疫區拉警報噴藥惡夢居民心驚」,評論2014年陳菊擔任高雄市長時,爆發了登革熱疫情好嚴重,但NCC認為是偏頗訊息裁罰60萬元。 同年7月1日中天晚間新聞節目中,播出主標題為「蔡救印越登革熱年逾8百萬韓嘆高雄人命不值錢?...

  6. 釋字第六一三號則為我國大法官首度針對獨立機關所成的憲法解釋,應具有憲法史上里程碑的價值(劉靜怡,2006 )。 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NCC組織法》)的立法過程中,高度爭議性與輿論的焦點,幸運地讓NCC成為國內迄今獲得英文稱呼流行皆超過中文簡稱的唯一法律與政府機關(陳新民,2006)。 不過在台灣藍綠政治對立的惡鬥當中,行政院與其所屬機關(交通部、新聞局)和獨立機關(NCC)也種下心結,彼此互不信任,難以協調。 而釋憲前後,不斷出現的紛擾爭議,也突顯NCC作為我國獨立機關的法制地位,已是重要的憲政課題。 依題旨,本文要探究的是NCC於「釋憲後」的修法議題。 此「釋憲後」之意,時間推衍即釋字第六一三號出爐之後,惟所探討的修法議題,卻非僅以違憲爭議條文的修法為限。

  7. 其他人也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