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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日起至結束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前項防疫補償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立法院同意延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 最後更新日期 2022/6/10

  4. 首頁. 傳染病與防疫專題. 傳染病介紹. 第四類法定傳染病.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專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諮詢窗口. 常見問題及申請表單連結. 防疫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專區. Facebook Line 列印.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諮詢窗口. 常見問題及申請表單連結. 防疫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

  5. 2020年2月25日 · 第 一 為有效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應予獎勵。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6. 2023年7月3日 · 因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 亡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第三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 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 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 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但有 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