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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訓教官 ,是指普設於 中華民國 各 高級中等學校 或 大專院校 的現役 軍官 ,主要業務包含維護校園安全、學生之軍事訓練、全民國防教育、輔導與協助學生、協助校園業務等。 軍訓教官主管單位為 中華民國教育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因此未享有由 中華民國國防部 發放的軍人薪餉,而是由學校(公立學校教官)或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官)編列預算。 高級中學及大專軍訓教官待遇法源由 國軍志願役軍官俸額表 定訂 [1] [2] 。 公立高中職教官,與部隊軍官相比較,少了每月1萬元的志願役加給,薪餉通常比在營服役的同級軍官少一些。 歷史沿革 [ 編輯] 臨時、北洋政府時期 [ 編輯] 實施多年的軍訓教官制度沿襲自中華民國於中國大陸的各級政府。 1912年,新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陸續發表新教育政策。
軍訓教官 ,是指普設於 中華民國 各 高級中等學校 或 大專院校 的現役 軍官 ,主要業務包含維護校園安全、學生之軍事訓練、全民國防教育、輔導與協助學生、協助校園業務等。 軍訓教官主管單位為 中華民國教育部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因此未享有由 中華民國國防部 發放的軍人薪餉,而是由學校(公立學校教官)或教育部(私立學校教官)編列預算。 高級中學及大專軍訓教官待遇法源由 國軍志願役軍官俸額表 定訂 [1] [2] 。 公立高中職教官,與部隊軍官相比較,少了每月1萬元的志願役加給,薪餉通常比在營服役的同級軍官少一些。 歷史沿革. 臨時、北洋政府時期. 實施多年的軍訓教官制度沿襲自中華民國於中國大陸的各級政府。 1912年,新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陸續發表新教育政策。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軍訓教官(以下簡稱教官)之介派、. 分發及遷調,與本部所屬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出缺派補,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教官,指下列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現職教官。. (二)本部具現職教官身分之 ...
一、軍訓教官及行政組員人事綜合業務。 二、校安中心值勤、學生事件處理及生活照護。 三、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教學、研究、訓練之遂行。
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 最新消息. 發布時間. 標題. 公告單位. 113-05-22. 本部私立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薪資、退撫基金、軍健保、其他補助管理系統及發放作業小組人員遴選事宜.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113-05-13.
發布時間標題113-05-22113-05-13113-04-29113-03-27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明確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軍訓教. 官之員額設置,特訂定本基準。 二、公立學校: (一) 國立學校、縣(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三十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 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2、核定班級數三十一班以上之學校:以每六班置一人計算,達置五人後,每增. 加八班增置一人。 3、臺東縣及花蓮縣縣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十三. 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二) 直轄市立學校: 1、核定班級數四十二班以內之學校:六班以下置一人,七班至十二班增置一人. ;十三班以上,每增加六班增置一人。
軍訓制度在內憂外患之際,隨著黨化教育進入國民教育體系必要性也愈發凸顯,教官也承擔「思想政治教育」職能,加強對大學及高級中學、專門學校、大學預科及其他高中以上學校的控制,女生修習看護外,均應必修軍事教育科目2年,平時每星期3小時,每年暑假實施連續3星期之軍事訓練,訂定軍事教官任用簡章及服務條例等,作為軍事教官選訓、任用之依據。 軍訓教育之內容,除授予軍事基本知能外,還包括生活、人格及精神教育,對於青年強健體魄之鍛鍊,健全人格之發展,愛國精神之激勵頗具成效,在「一寸河山一寸血、十萬青年十萬軍」號召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WW II)貢獻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