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2.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大法官解釋(舊制). :::

  3. 第 1 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第 2 條. 農田水利會之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本通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農田水利會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圳之名稱。 第 4 條.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4.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法 利 水 及相關法癮之研( 修) 訂情形. 規 文|沈緊勳農委會農田水利處經營發展科科長. 為持續加強農田水利會蜡務改進措施之推動踂農田水利處所屬經營發展科均依相關法規持續積極辦理:農田水利政策推動、相關法規研擬修訂、農田水利會蜡務改進輔導、農田水利事蜡宣導、人員訓練及教材彙編、農田水利各項蜡務資訊系紺建立以及農田水利會多角化經營之輔導等工作。

  5. ﹝1﹞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6.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配合農業部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 ...

  7. 自本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停止辦 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選舉,各農田水利會第四屆會務委員及會長之任期均 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不適用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 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十九條

  8.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 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 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9. 第 一 條 農水利以秉承政府推行農水利事業 為宗旨。 農水利為公法人。 第 二 條 農水利組織及其有關事宜,依本通 則之規定;本通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 令之規定。 第 三 條 農水利一律冠以所在地區或其水系埤 圳之名稱。

  10. 主 旨:預告廢止「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廢止理由:農田水利法自109年10月1日施行,將農田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納入公務機關,原農田水利會執行推動農田灌溉事業之法定職權,改由本會農田水利署灌溉管理組織執行之,且農田水利法第34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不再適用」,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以下簡稱本通則)規範事項已納入農田水利法適用範圍,屬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施行者,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通則。 三、原條文如附件。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