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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服貿出了一堆「懶人包」,人說太懶了。 服貿,其實沒有那麼複雜,只要你知道以下十件事,這一個「聰明包」對你絕對有幫助。 一、甚麼是服貿?

  2. 一、政府公務員職務上之著作. 政府公務員職務上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則以公務員為著作人,政府為著作財產權人。 此時完成職務上著作之公務員雖為著作人,但其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仍受到限制,不得主張,也就是說,公務員對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沒有權利禁止發表,也沒有權利要求註明自己的姓名。 政府公務員職務上的著作,通常均以政府機關為著作人,其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歸政府機關享有。 至於公務員於職務外完成之著作,依第10條規定,於著作完成時,仍以該受雇之公務員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政府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 政府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若無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其著作人為受聘人,著作財產權亦歸屬受聘人。

  3.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service@copyrightnote.org. 理律律師事務所的法務人員劉偉杰捲款三十億逃亡後,警騎四出,全力緝捕,在其男性密友中搜出數年前來往的情書,許多報社加以全文刊登,讓各界得知兩人的同性戀關係。. 無獨有偶,同一段期間,英國已故王妃黛安 ...

  4. 一、營業秘密與國家安全有重大關聯。 經濟實力是國家強盛的後盾,營業秘密與國防安全可以畫上等號。 營業秘密被侵害,除了企業有重大損失,也會減弱國家競爭力,危害國防力量。 相對地,錯用了有重大瑕疵的營業秘密,對企業與國防所產生的損失則難以估計。 二、技術措施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可以補法律之不足。 不管有無法律保護營業秘密,或保護營業秘密的法律是否能夠有效落實,以技術措施保護營業秘密會是非常有效與實際的作法。 在營業秘密中設置了獨門木馬程式或隱藏地雷,可以易守為功,讓侵害者損失不貲,無從補救。 三、合法授權可以確保營業秘密的品質。 經由合法授權管道,授權者不致於設置了獨門木馬程式或隱藏地雷,對於營業秘密也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任何瑕疵都應予以排除,否則應為損害賠償,對於被授權人較有保障。

  5. 從2010年3月開始,美國有一家稱為「權利天堂(RightHaven)」的抓公司,就藉著這個模糊空間,狠狠地海撈了一筆,引起天怒人怨。. 最後,一向關切網路自由人權的「電子前線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EFF)」實在看不下去,挺身而出,為所有的網民發聲,對 ...

  6. 一、「蘇打綠」樂團90年出道時,完全不知商標權之厲害,沒有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專用權。. 二、製作人林暐哲理解商標權之重要,97年搶先完成商標註冊,取得「蘇打綠」之商標權,而他的註冊有取得「蘇打綠」之同意。. 三、「蘇打綠」樂團欲擺脫製作人 ...

  7. 美國在1987年10月28日提出這項議案,歐盟與瑞士隨後也提案支持。 巴西、印度與許多開發中國家則大力反對,他們認為「營業秘密」並不能構成智慧財產權的一種,而巴黎公約第10條之一有關防止不公平競爭的保護,應該足以因應這些重要資訊的保護,此外,契約或民事法律所提供的保護,要比以智慧財產權保護更洽當。 這樣的看法最後並沒有被接受,才會有目前第39條的條文出現。 在TRIPS之前,「營業秘密」都是以「習慣法(Common Law)」、司法判決或不公平競爭法加以保護,但它又不像專利一樣,具有明確清楚的標的與保護範圍。 「營業秘密」內容並不明確,難以比對,也沒有統一的保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