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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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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

  3. 论. 编.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簡稱《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1] 、《 兩岸人民條例 》、《 兩岸關係條例 》、《 兩岸條例 》,是 中華民國 在 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 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即 中国大陆 )之間的 民間 各種往來而訂定的 律例 ...

  4. 資訊園地. 為民服務. ::: 中華民國憲法.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專區. 財經交通農漁類法規. 教育科技文化類法規. 兩岸中介團體交流法規. 本會出版之法規及解釋彙編.

  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歷史條文) 民國81年07月31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3736號令公布. 民國81年09月16日行政院臺81法字第3166號令自民國81年09月18日施行. 民國82年02月03日總統華總 (一)義字第0450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條文並經行政院訂定自同年09月18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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