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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區域排水統計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縣 (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直轄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中央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2月29日. 已改制直轄市原縣 (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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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排水統計一覽表 - 水利法規查詢系統-區域排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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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 - 水利法規查詢系統-區域排水一覽表

  2. ::: 首頁. 規劃工具與知識. 環境概況. 區域排水概況. 區域排水之管理分類與數量. 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 ()管區域排水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直轄市管 ()管區域排水之設施範圍由該直轄市 (市)政府審查後報水利署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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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他排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第 3 條.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

  5. 附表五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告應備資料一覽表 (1/2) 單位:份數 單 位. 紙 本. 排水圖籍公 告圖 區域排水設施範 圍套繪地籍參考 區域排水設施 範圍線界址坐 標成果表 區域排水設施範 圍劃定(檢討變 更)勘測報告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 定(檢討變更) 劃入 (及劃出)土地面積說 明表 區域排水設施範 圍套繪影像參考 圖 直轄市、 縣(市)政府. 4 4 4 4 3 (水利、地政、都計單位及地政事務所) (水利、地政及都計 單位) . 內政部國土管理 署城鄉發展分署. 1 1 1 1 1 . 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 1 1 1 1 1 . 水利署3 2 2 2 2 1 .

  6. 區域排水類. 區域排水基本資料庫及查詢平台建置. 需求. 全國各級政府單位歷年來投注相當多的治水經費已建立基礎區域排水保護工程然若排水設施及集水區管理不善將會降低既有設施排水功能未來將是排水管理與排水治理兼重排水管理首重基本資料之整合及建置包含排水路集水區用地範圍線淹水潛勢圖資及工程位置等資料。 歷年辦理治水過程中為考量居民對減災日漸殷切,為確保短時間內可達到減災治水效果,遂由各相關水利單位協力分工執行相關治水計畫,致不同治水單位造成區排基本資料來源眾多,資料樣態內容及檔案格式雜亂不一現象,因此有必要將各單位間既有排水基本資料予以整合,依據整合後資料建立區域排水基本資料庫,並透過區排查詢平臺建置提供圖資查詢、統計、分析、下載等應用。 歷年推動辦理情形及成果.

  7.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區域. 排水設施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劃設原則及其審查核定與公告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所稱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指未曾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區域. 排水第一次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設者。 本要點所稱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變更,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者: (一)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檢討變更: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公告後,因水道. 、地形、地貌或天然災害引起之地理變遷,須辦理變更。 (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局部變更: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公告後,因其排. 水依治理計畫完成治理工程,或其他特殊原因辦理局部之區域排水設. 施範圍變更。

  8. 近期經 水利署 完成勘測作業及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劃定中央管區域 排水 吉洋 排水 (與 旗山溪 匯流處至高屏99線保濃橋區域 排水 設施範圍」。 公告文及 排水 設施範圍圖籍均已函送有關 河川局 及地方政府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 吉洋 排水 圖籍接續一覽圖. 吉洋 排水 圖籍公告圖. 吉洋 排水 設施範圍套繪地籍參考圖. 相關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