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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排水統計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縣 (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直轄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4月01日. 中央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民國113年02月29日. 已改制直轄市原縣 (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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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 水利法規查詢系統-區域排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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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管區域排水一覽表 - 水利法規查詢系統-區域排水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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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規劃工具與知識. 環境概況. 區域排水概況. 區域排水之管理分類與數量. 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 (市)管區域排水。 中央管區域排水之排水集水區域及設施範圍之劃定、變更,由經濟部水利署審查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直轄市管、縣 (市)管區域排水之設施範圍由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查後報水利署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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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時,放流口應設置於何處?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他排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第 3 條. 區域排水集水區域,指區域排水系統匯集天然或人工排水之地區範圍。
附表五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公告應備資料一覽表 (1/2) 單位:份數 單 位. 紙 本. 排水圖籍公 告圖 區域排水設施範 圍套繪地籍參考 圖 區域排水設施 範圍線界址坐 標成果表 區域排水設施範 圍劃定(檢討變 更)勘測報告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 定(檢討變更) 劃入 (及劃出)土地面積說 明表 區域排水設施範 圍套繪影像參考 圖 直轄市、 縣(市)政府. 4 4 4 4 3 (水利、地政、都計單位及地政事務所) (水利、地政及都計 單位) . 內政部國土管理 署城鄉發展分署. 1 1 1 1 1 . 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 1 1 1 1 1 . 水利署3 2 2 2 2 1 .
區域排水類. 區域排水基本資料庫及查詢平台建置. 需求. 全國各級政府單位歷年來投注相當多的治水經費,已建立基礎區域排水保護工程,然若排水設施及集水區管理不善,將會降低既有設施排水功能,未來將是排水管理與排水治理兼重,排水管理首重基本資料之整合及建置,包含排水路、集水區、用地範圍線、淹水潛勢圖資及工程位置等資料。 歷年辦理治水過程中為考量居民對減災日漸殷切,為確保短時間內可達到減災治水效果,遂由各相關水利單位協力分工執行相關治水計畫,致不同治水單位造成區排基本資料來源眾多,資料樣態內容及檔案格式雜亂不一現象,因此有必要將各單位間既有排水基本資料予以整合,依據整合後資料建立區域排水基本資料庫,並透過區排查詢平臺建置提供圖資查詢、統計、分析、下載等應用。 歷年推動辦理情形及成果.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中央管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以下簡稱區域. 排水設施範圍)劃定與變更之劃設原則及其審查、核定與公告作業程序,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指未曾公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區域. 排水,第一次辦理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設者。 本要點所稱區域排水設施範圍變更,指下列二款情形之一者: (一)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檢討變更: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公告後,因水道. 、地形、地貌或天然災害引起之地理變遷,須辦理變更。 (二)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局部變更: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劃定公告後,因其排. 水依治理計畫完成治理工程,或其他特殊原因辦理局部之區域排水設. 施範圍變更。
近期經 水利署 完成勘測作業及審查並陳報經濟部核定、公告劃定「中央管區域 排水 吉洋 排水 (與 旗山溪 匯流處至高屏99線保濃橋)區域 排水 設施範圍」。 公告文及 排水 設施範圍圖籍均已函送有關 河川局 及地方政府揭示及公開閱覽,民眾如有需要可就近申請閱覽。 吉洋 排水 圖籍接續一覽圖. 吉洋 排水 圖籍公告圖. 吉洋 排水 設施範圍套繪地籍參考圖. 相關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