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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址 . 四、告知事項: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解除本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1)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 高血壓症(指收縮壓140mmHG 舒張壓90mmHG 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2腦中風(腦出血 、腦梗塞)、腦瘤、癲癇、智能障礙(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精神病、巴金森氏症。 3癌症(惡性腫瘤)、肝硬化、尿毒、 血友病。 4 糖尿病。 5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6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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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壽保產物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傷害醫療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 97.11.02(97)壽保產險商品字第0001號函備查 107.08.15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06月07日金管保壽字第10704158370號函修正 第一條 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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