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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2. 商業會計事務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 ...

  3. 商業負責人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商業之決算報表提請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承認。 商業出資人、合夥人或股東辦理前項事務,認為有必要時,得委託會計師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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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商業會計法. 法規文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發布日期: 103年6月18日. (支付工具) 第9條. 商業之支出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電匯、轉帳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 前項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函釋內容: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應使用匯票等支付工具. 公告商業之支出超過新台幣1佰萬元以上者,應使用匯票、本票、支票、劃撥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支付工具或方法,並載明受款人、並自民國85年元月1日起實施。 (經濟部84年10月28日商222667號公告) 由銀行內部轉帳方式支付往來廠商款項尚符立法意旨.

  6. 商業會計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37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261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7.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一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57 條. 中華民國四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自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一月一日起. 在臺灣省區分期施行. 2.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70 條.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八日總統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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