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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釋文: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 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 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如因公用或其他 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 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 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 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 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 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 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 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2.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二十六)(101年8月版)第 745-91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8、10、11、12、14、15、22、23、24、77、78、80、145、148、155、156、157 條

  3. 1.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103 條、第75條所稱官吏及公職範圍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二)、 J329. { 公約} +附有批准條款→送立法院審議。. 協定. 除{ },應送立法院 ...

  4. 內容:旨揭期間因進行系統主機維護,受影響暫停本院所有資訊系統及網路連線服務,如有使用需求,請預為因應,造成不便,敬祈見諒。

  5. 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三八0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本院釋字第五六三號、第六二六號解釋參照),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

  6. 解釋文. 1.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使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前開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均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2. 看守所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關於看守所羈押被告事項,並受所在地地方法院及其檢察署之督導。

  7. 總統府公報 第 6216 號 8-22 頁. 守護憲法 60 年 第 55-58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大學法 第 11 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解釋文:. 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舉凡教學、學習自 由有關之重要事項,均屬大學自治之項目,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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