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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7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一件國家賠償案中,法官採納法務部(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所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 [19],並2023年2月二審判決結果維持原判,此見解出現新聞 。

    • 21
    • 1992年9月18日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 2022年6月8日
  2. 中華民國作者蕭麗卿將大陸配偶與外籍配偶的權益進行類比,包括進入臺灣地區許可、居留、定居、工作、學歷承認、服公職權益等,外籍配偶均優於大陸配偶,大陸配偶受最大限制 [6]。

  3. 台灣人以「外籍配偶」統稱,後來改以「新移民」統稱所有與台灣人有婚姻關係之男性與女性外籍人士,為防歧視之用字。. 外籍配偶泛指與本國籍男士締結婚姻的外籍人士女性,通指嫁至台灣的東南亞及中國大陸的女性;實際上,嫁台灣男性的外籍女性,國籍 ...

  4. 取得外僑居留證有多種途徑,包括從事有工作許可的工作、成爲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國民的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從事傳教工作、在臺灣地區投資、在經許可的學校學習等。

  5. 臺灣地區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a] 與《入出國移民法》 [b] 定義,大陸配偶是指現正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居民,或者曾經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居民。

  6. 取得外僑居留證有多種途徑,包括從事有工作許可的工作、成爲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國民的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從事傳教工作、在臺灣地區投資、在經許可的學校學習等。

  7. 2023年9月25日 · 語言連結位於頁面頂端,標題的另一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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