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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在裝修範圍內以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

  2. 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3.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4.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pdf. pdf (264.97 KB) 點閱數:41823. 資料更新:100-04-11 18:22. 資料檢視:110-09-03 18:08. 資料維護: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使用科. 回上一頁. 關閉. ::: 關於建管處. 首長介紹. 歷史沿革. 組織架構. 業務職掌. 交通資訊. 大事紀. 處務會報. 徵才專欄.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 政風園區. 更多... 公告資訊. 檔案應用服務. 本府員工協助服務宣導. 「無違建證明」簽證不實判刑. 本市建築物室內裝修違規名單. 最新消息. 活動訊息. 新聞稿.

  5. 建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者,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使用;其室內裝修涉及原建造執照核定圖樣及說明書之變更者,並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6.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 第 16 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於申請日前五年內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 ...

  7. 2000年9月1日 ·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 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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