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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行政院107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內容「脆弱家庭定義」係指:家庭因 貧窮、犯罪、失業、物質濫用、未成年親職、有嚴重身心障礙兒童需照顧、家庭照顧功能不

  2. 替兒子說好話,兄妹才皆大歡喜帶著自己選的玩具回家。 事隔二十多年,妹妹對這件事竟然還耿耿於懷。 她說,選完就後悔了,可

  3. 一一十二月,簡淑貞被診斷出胃癌,一年後去世。 二 一三年, 曾世杰被借調到新北市三峽國家教育研究院擔任副院長,目前全家在台北生活。

  4.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 教育課程及活動,應依學生身心發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結合 社區資源為之,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鼓勵師資培育機構辦理家庭教 育相關課程,得以獎勵或補助等方式為之。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家庭教育課程,應 依民眾之需求規劃適當內容。 必要時,並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團體等共 同研訂實施計畫、推展策略及獎勵措施。 前項家庭教育課程得包括下列內容: 、婚姻意義、願景及承諾。 二、解決婚姻及家庭問題之能力。 三、經營婚姻及家庭生活相關資源之取得。

  5. 衛福部去年公布「台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統計調查」結果顯示,18 歲至74歲曾有或現有親密伴侶的婦女,遭受伴侶暴力的終生盛行率為19.62%, 將近2 成,也就是說,每5名婦女就有1 人在一生曾經遭受親密伴侶的暴力對待。 為何多數研究都顯示女性常是親密關係的受暴方呢? 從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裡也能隱約嗅出社會仍存有父權體制的影響,以及性 別權力不對等的現況,當一方試圖在關係支配另一方,並在言語、肢體、性、 或精神等施以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親密關係暴力。 辨識危險情人特質,小心以下幾項警訊: 威脅對方. ex:威脅要傷害他或離開他. 淡化、否認和指責. ex:強辯、否認自己並無虐待對方. 恐嚇威脅. ex:砸東西、亮出凶器. 利用小孩. ex:利用探視小孩時騷擾、威脅對方. 情緒虐待

  6. 當他們同意參加研究後,所有的青少年都被逐一訪談並接受醫療檢查,除此之外,研究人員還到所有研究對象的家中拜訪,親自與他們的父母親面談。 後來這些青少年長大成人了,進入各行各業,有工廠工人、律師、瓦工、醫生、某一任美國總統等;也有些人酗酒,有些人患有精神分裂,有些人從社會底層一路往上爬至上流階級,也有些人則往全然不同的方向走。 大概在75年前沒有人可以想像這個研究至今仍持續進行,只是目前研究對象也開始轉向原先七百多位老先生老太太的兩千名子孫。 那麼,從七十幾年來、幾十萬頁的訪談資料與醫療記錄中,究竟帶給我們什麼樣的研究結果與啓發? 「有個很清楚的訊息:良好的關係讓我們維持快樂與健康。 就這樣。 」威丁格教授微笑表示,關於「關係」有三個重點: I. 孤單有害 社交活躍有益健康.

  7.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6-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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