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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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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大法官解釋(舊制)
就業服務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4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5月10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八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2359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0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18890號令修正公布第49條條文.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21190號令修正公布第43、51條條文【 原條文 】 4‧.
說 明:一、依據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40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略以,雇主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聘 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提供不實資料。
2018年11月28日 · 總統今( 28 )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 5 條第 2 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 4 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提醒,自 107 年 11 月 30 日起 ...
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 以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使勞雇雙方資訊對稱,利於求職民眾在瀏覽徵才廣告時可知悉應徵職缺薪資範圍,避免損及求職民眾權益,連帶也有利雇主快速找到適合之人才,提高求才求職媒合效率。 本署彙整有關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常見問答集,請下載附件參閱,謝謝! 相關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