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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 73 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但直轄市、縣(市)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3. 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人係建築物所有權人即針對該所有權人依同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處理。 (至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倘均非違法狀態之行為人得就具有該建築物實質管領力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課予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之義務至該建築物之實質管領力者以有權改善或有權依法得補辦手續者為限如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採取其他改善或恢復原狀之措施並收取費用之義務。 發布日期:2006-03-10.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 相關網站 雙語詞彙對照表 本署服務資訊 各分署服務資訊 隱私權保護政策 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4.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5. 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6. ::: 首頁 / 最新消息 / 解釋函彙編. 解釋函彙編. 關於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得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乙案如說明請查照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08. 內政部函 95.08.30.台內營字第0950805271號.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95年5月30日府都管字第0950096327號函及本部95年6月12日台內訴字第0950086605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函請法務部表示意見,據該部95年8月2日法律決字第0950025119號函釋略以:「按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故須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始予處罰。

  7.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無格式複製. 依本法條規定建築物之使用應按其使用強度及危險指標分類分組. ,類組定義如附表一,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8.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行政函釋

    主 旨關於建築物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於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後如仍查獲違規使用之情事. 否併罰建築物所有權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95 年 6 月 23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5080389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 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故須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始予處罰。 次按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本條係. 有關「共同違法」之規定,所謂「故意共同實施」乃指違反行政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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