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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4月20日 · 一、百貨公司與專櫃間的法律關係. 一般在百貨公司看到的專櫃賣點,多是由百貨公司與廠商簽訂專櫃廠商合約書,惟在同一間百貨公司之各個賣點,其銷售方式可能仍有所差異,我們可以參考經濟部93年6月8日商字第09302093700號針對商品標示法有關 ...

  2. 2018年5月31日 · 如果權利人將直播平台與該直播主一併列為被告採取訴訟行動,相信直播平台最終會在減省營運的法律成本的考量下,選擇概括地「為」諸多直播主洽商、支付公開傳輸等授權費用,或是要求直播主不得以音樂演唱作為吸引粉絲的方式;而過去17直播平台 ...

  3. 資訊安全與電子商務:一則判決的啟示. 電商被駭個資外洩,數位部認證資安到位,法院竟判賠?. 新聞報導,消費者110年10月到11月間在北投麗禧溫泉酒店(「麗禧酒店」)的官方網站購入溫泉券,卻於110年12月間接到詐騙電話,並因此遭詐損失近10萬元 ...

  4. 2017年10月6日 · 我國公平交易法第9條規定,「獨占之事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固然Goolge公司在歐盟的案件勢必尋求救濟,Google在歐盟違法亦不代表在台灣違法。 然而,Google搜尋服務在台灣的市占率絕對遠超出獨占的標準,而在歐盟執委會已有處罰先例,Goolge公司又擬在台灣推出類似服務的情形. 公平交易委員會實應主動積極立案進行調查,否則,待台灣相關服務業者遭受嚴重不利益再採取行動,可能消費者已習於使用Google公司購物服務,屆時即令再予高額的罰鍰,亦難以回復市場遭受到的不當影響。 五、結語.

  5. 從大霸電子案看惡性挖角及員工跳槽應有之因應策略 (2) •三、員工保密義務之課與. (一)保密約款實務. 在高科技業界,由於訓練有素的專業人才需求孔急,挖角風潮正熾,使得商業機密外洩的風險升高。 再配合上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員工藉由電腦與網路洩露公司營業秘密的可能性與能力也愈來愈高。 因此,愈來愈多的高科技廠商也逐漸認知到要求員工嚴守保密義務的重要性,特別是公司的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手握公司發展的智慧財產命脈,更是保密協議規範的重點對象。 而由於公司資訊維持秘密性的需求,常常較公司與員工或高階經理人間之僱傭或委任契約的存續期間為長,所以一般實務上均在保密條款中約定,即令合約終止或失效,任何依據保密約款被提供機密或專屬資訊,亦應於合約終止後一段時間內,依合約條款之規定被保護。

  6. 2018年3月5日 · 1. 本來不應該被揭露的,因為直播被公開. 2. 私領域無妨但公開利用或散布則涉違法. 二、「即時」、「互動」-難以事前控管. 《無視通緝犯在警局開直播警員還秀槍把玩遭記過兩次》、《林俊傑新歌演唱會「沒有尖叫聲」33平台直播零觀眾》、《柯媽直播網紅爆柯P親赴簡余晏家慰留》、《直播主「街頭抱抱」遭女方男友暴打! 瀏覽量創新高…不告了》、《王祖賢定居國列台港陸直播被轟到道歉》、《長榮航空勞資協商拒旁聽直播氣氛緊繃》、《食藥署查直播拍賣業者商品標示100%違規》、《被王炳忠直播搜索調查局開會檢討》……透過Google以「直播」為關鍵字檢索新聞,高達390萬筆,每天都有網路直播相關的新聞充斥版面,也突顯網路直播在近年投資熱潮下,已成為生活的日常。

  7. 2018年8月31日 · 新南向跨境電商的法律思考. 2018/08/31. 目錄. 一國一法域. 跨境電子商務經營類型之基本分析. 一、 經由設在臺灣的跨境專區將商品銷售到海外市場. 二、 與當地經銷商或代理商合作. 三、 落地設立公司. 經營電子商務法律遵循面面觀. 帶著法律問題意識,站穩腳步. 我國的電子商務占整體零售業銷售額比例已不下於各網路先進國家,惟受限於市場規模,平台型電商公司在規模及國際知名度上,與美、中等業者仍有相當大的差距,因此,在這場東南亞跨境電商的收購競爭中,我國平台型電商相對沉寂,並未傳出重量級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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