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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檔案下載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odt 6-047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pdf

  2. 2017年7月31日 · 109 11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中英文版. odt (13 KB)更新日期:2020-11-18下載次數:15679. 109 11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中英文版. pdf (143 KB)更新日期:2020-11-18下載次數:76016. 收合.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3. 2024年10月7日 · 前者通常是為了具體標明每個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遺產範圍,或是為了減少稅收而將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中的一部分協議由某人繼承;但後者司法實務則是認為,我們不可以就被繼承人的某一項特定債權或債務聲請拋棄繼承,也就是說要聲請拋棄繼承只能全部拋棄

  4. 立書人聲明:依中華民國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 拋 棄 . (知悉得繼承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被 繼 承 人 姓 名 性 別 出生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死亡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戶 籍 所 在 地 址 街 分證. 鄰. 村 里. 市 區. 鄉 鎮. 縣 市. 樓. 號. 弄. 巷. 段. 路. 立書人聲明: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 立 . 書 址 人 姓 名 出生 日期. 護照或身 號碼 與被繼承 人之關係. 住 立書人 . 法定代理人 . (簽章)

  5. 備註: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條文,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6. ptd.judicial.gov.tw › tw › dl-125001-b816e5b588da4f1290c0569a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如何撰寫聲明拋棄繼承權狀?本網頁提供簡明的狀格式及注意事項,讓您快速完成繼承權放棄

  7. 備註: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6條條文,拋棄繼承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 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8. 檔案下載. 拋棄繼承通知書 odt. 拋棄繼承通知書存證信函 odt. 拋棄繼承聲請狀 odt. 補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 odt. 繼承系統表 odt. 發布日期:110-05-05. 更新日期:113-05-01.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紀錄科.

  9. 聲請狀(可參酌司法院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書狀範例/家 事[全文檢索「拋棄繼承」];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 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1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說明. 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已繳交之收據。 聲請書狀 關於聲請書狀,填寫時請注意以下: (1) 聲請人如為未成年人而有法定代理人時,於稱謂欄及具狀人欄法定代理人姓名前務必寫上「法定代理人」五個字(即代理意旨)。 (原則上法定代理人通常為兩人,兩人均須依前述方式記載,如為單獨監護時始為一人記載)。 (3) 具狀人欄除蓋印文,姓名亦須填寫。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 聲請拋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3個月內聲請之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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