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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20日 · 物之概念. (一)物不包括自然人之身體. 1.但身體的一部已與身體分離者,如:牙齒、頭髮,學者通說認為不論分離原因為何,均成為物,由其人取得所有權。 2.屍體為不融通物,通說認為,除供學術研究或祭祀、禮拜等正當目的使用外,不能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二)物不以有體物為限. 有體物及能源亦屬物。 (三)物須具有支配可能性 (達一定經濟上目的) 是否有支配可能性,應以科技發展現狀及社會通念判斷之。 (四)物須具有獨立性. 以符一物一權主義。 物之成分. (一)重要成分. 1.要件: (1)與物之結合具繼續性、固定性。 (2)非經毀損或變更該物,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 (3)分離後物之價值會減損。 2.效力: 重要成分不能單獨作為物權之標的,以維物之經濟價值。 3.舉例:

  2. 2023年6月13日 · (1) 但身體一部已與身體分離者,如:牙齒、頭髮,學者通說認為不論分離原因為何,均成為物,由其人取得所有權。 (2) 屍體為不融通物,通說認為,除供學術研究或祭祀、禮拜等正當目的使用外,不能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3. 因車禍意外提早開啟全職備考生活,考取地方特考五等一般行政雲嘉區第4名 讀書心路歷程 各科準備方式。 雖然早在大學畢業之前,考公職、進入公家體系,成為一名公務員,就已經是我人生規劃中目標。但原先計畫是,畢業後先進社會工作一陣子, 等有些積蓄及社會歷練後,再投入準備公職 ...

  4. 2024年3月20日 · 債之消滅的原因有: 清償. 即債務之履行,指履行債之標的 (給付)以使債之關係消滅。 (一)清償人: 依清償人不同,分別如下: 1.債務人清償。 2.第三人清償: (民法第311條、第312條) (1)除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 (2)此種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但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時,則債權人不得拒絕。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能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二)受領清償人: 依受領清償人不同,分別如下: 1.債權人受領清償。 2.第三人受領清償: 經第三人受領清償後,其清償效力依民法第310條規定。 (三)其他清償: 清償有其他各種方法,羅列重要者如下:

  5. 2024年5月8日 · 此份調查顯示,在可複選狀況下,上班族跳槽主因依序為:「目前工作薪水太低」占43.6%、「覺得公司未來沒有發展性占」42.6%、「擔心所處行業前景」占35.7%,以及「工作量太大」占32.6%、「太久沒有調薪」占31.7%,前4項原因中就有2項和薪資

  6. 2023年11月8日 · 一、適法無因管理★. 1.未受委任並無義務 (無法律上之義務)。. 2.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 (客觀):即管理事務之承擔,管理人所為係適法無因管理或不適法無因管理,即從其管理事務之承擔為判斷之。. 3.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 (主觀)。. (1)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

  7. 2016年2月19日 · 1.廢止之原因. 不能達到設定時供使用之目的,即喪失公物之地位,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物體滅失: 指該物已不存在,或型態變更。 例如河道淤塞、橋梁倒塌等等。 (2)廢止公用: 以法律行為取消其作為公物之地位。 可透過法規或行政處分 (一般處分)為之。 廢止應以同位階或較高位階的法律進行;若以一般處分設定為公物者,亦可以處分廢止。 2.廢止之效果: (1)自有公物: 因廢止公用而成為機關的財政財產。 (2)他有公物: 該物所有權人以及其他權利人,其權力不再因設定為公物而受限制。 簡言之,廢止公用之後權利人行使權利就不再受公法限制。 [三民輔考-行政法 (概要)完全攻略] ※諮詢課程,歡迎來電或. 網路諮詢. 百科問與答. 我要留言. 百科討論區. 暫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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