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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公務歲計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歲入或經費之預算實施,及其實施時之收支,與因處理收支而發生之債權、債務,及計算政事費用與歲計餘絀之會計事務。 二、公務出納之會計事務:謂公務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2. 審計機關為辦理公務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應注意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事項外,並應定期派員考查各機關按照會計法實施之內部審核情形及各項實際工作紀錄。

  3.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不動產、物品或其他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處理等事務,應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編製有關財物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派員查核。

  4. 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管理特種財物機關,關於所管珍貴動產,應備索引、照相、圖樣及其他便於查對之暗記紀錄等備查簿;關於 ...

  5. 審計法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監察院院臺綜字第1041130936號令修正發布 .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審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審計處(室)辦理在各該省(市)或縣(市)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應以審計部所指定辦理者為限,辦理結果,應呈報審計部。 其依本法第七條規定,兼辦未設審計處(室)者之財務審計,其辦理結果,應由該被指定兼理之審計處(室)負責。 第 三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

  6. 審計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27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綜字第1041130936號 令. 法規體系:. 法規/審計.

  7. 審計法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27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院台綜字第1041130936號 令 法規體系 : 法規/審計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國民政府令訂定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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