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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高速公路限制摩托車行駛. 快速公路入口設置的禁止機車進入標誌、汽車專用標誌及550cc以上機車專用標誌 (2007年~2012年) 中華民國高速公路限制機車行駛 是在 中華民國國道 上限制機車行駛的制度。 本條目包含國道 高速公路 與 快速公路 限制機車行駛。 相關法律 [ 編輯] 維基教科書 中的相關電子教學: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1] 歷史 [ 編輯] 背景 [ 編輯] 1964年5月2日: 中華民國 第一條全封閉式道路: 麥克阿瑟公路 開通起 中華民國政府 明文規定禁止乙種車輛(未滿50CC以下摩托車、人力車等)行駛。 [2] 甲種車輛如繳交牌照稅取得號牌,視同小汽車得以行駛麥帥公路。

  2. 行政院於電動機車產業共通標準建置與補助計畫會中決議電動機車產業推動策略方案自2018 年至2022 充換電並行目標銷量為五年內增加22.6 萬輛其後由經濟部工業局訂定第三期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草案。 2017/10

  3.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 ,簡稱 機促會 ,成立於2015年10月,成立目的主要為推動 台灣 的道路平權,監督 中華民國政府 改善過時的交通規劃,以提升用路品質 [1] [2] 。 背景 [ 編輯] 設有禁行機車標線的 翠華路. 臺灣機車 管制始見1975年,由時任 臺灣省政府主席 謝東閔 提出此措施。 1978年時任 臺北市市長 李登輝 ,針對 忠孝西路 、 忠孝東路 、 中山北路 、 中山南路 至士林、 羅斯福路 至新店路段,改為汽車專用,為禁行機車政策性之首例。 1981年為解決 中山高速公路 回堵問題,將 臺北市 光華橋 改為汽車專用。 主要訴求 [ 編輯]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主要訴求如下 [3] : 提倡汽機車平權、互相尊重的用路環境。 檢討不合理標線畫設路段。 督促政府提升道路品質。

  4. 參考文獻. 二讀是指議員對法案的內容展開辯論發表意見並可以提出修正案再由立法機關進行表決通過後第二次宣讀其標題。 第三讀會 [ 編輯] 三讀是指對修正或無修正後的法案再次進行辯論並進行表決通過後第三次宣讀其標題三讀通過後法案便在立法機關中正式通過經過若干 行政 程序包括 刊憲 之後便正式生效。 另見 [ 編輯] 議事程序. 參考文獻 [ 編輯] ^ 立法“三审制”是怎样确立的? (下)_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2022-12-04]. (原始內容 存檔 於2022-12-04). ^ 立法院常見問答: 立法院議案審議的讀會程序為何? 分類 : . 立法機構. 成文法.

  5. 台灣高速公路限制摩托車行駛. 快速公路入口設置的禁止機車進入標誌汽車專用標誌及550cc以上機車專用標誌 (2007年~2012年) 中華民國高速公路限制機車行駛 是在 中華民國國道 上限制機車行駛的制度。 本条目包含國道 高速公路 與 快速公路 限制機車行駛。 相關法律. 維基教科書 中的相關電子教程: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 [1] 歷史. 背景. 1964年5月2日: 中華民國 第一條全封閉式道路: 麥克阿瑟公路 開通起 中華民國政府 明文規定禁止乙種車輛(未滿50CC以下摩托車、人力車等)行駛。 [2] 甲種車輛如繳交牌照稅取得號牌,視同小汽車得以行駛麥帥公路。

  6. 推動車輛改裝合法化。 陳抗方式. 目前常見以「合乎現行交通法規」手段進行抗議,利用大量機車集體遵守交通法規的方法,造成讓法規與道路設計的缺陷放大,凸顯現行規定的不合理與破綻。 待轉大富翁.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規定,二車道以上無標線、標誌路口,機車需依規定兩段式左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規定,若設有遵20(機車強制兩段式左轉牌面),應進行兩段式左轉。 否則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進行開罰。 透過在同一個路口之四處機車待轉區,進行無限待轉,導致路口癱瘓、壅塞,以凸顯待轉區設計之不合理,且設置在交通行車衝突區的路口更加危險。 乖寶寶運動.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規定,無標線、標誌路段時需依規定,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7. [7] 機車分類 [ 編輯] 參見: 電動自行車. 原先在政府規劃的車輛分級中,將車輛分為甲種車輛(快車)、乙種車輛(慢車)兩種。 而甲種、乙種車輛之來源,正式見諸地方法令,始於民國四十一年 (1952年)七月八日臺灣省政府頒布「臺灣省警務處、公路局聯合加強執行取締各種車輛超載應行注意事項」,將腳踏車、三輪車、人力車、板車、獸力車等統稱為乙種車輛,而將汽車類別( 機動車 ,或稱運具;包括機器腳踏車)稱之爲甲種車輛,並分為五類:乘人小汽車、乘人大汽車、載貨大汽車、載客或載貨機動三輪車、機器腳踏車。 50年代,為了維護交通安全、改善交通秩序以及管理方便,將拼裝馬達三輪貨車及五十CC以下機器腳踏車,從甲種移出納入乙種車輛類管理,並規定五十CC以下之機器腳踏車一律須經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應考驗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