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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5日 · 因為假決議即是用來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跨不過之情形。 所以王律師法律見解是第31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之規定應該是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規約另有規定高 {嚴格}於2/3、2/3、3/4規定者,從其規定。 」。 也因此王律師特別於103年10月3日打電話詢問主管機關 (台中市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課)詢問承辦員實務運行狀況。 主管機關之解釋方式是以文義解釋,也就是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方式得以規約任意修改之。 雖然主管機關是這樣解釋,但仍發現其現行條文過於嚴格及除外規定無節制之放鬆等問題,因為畢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目的是「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 所以內政部營建署所提出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業已就門檻過低的部分作修法。

  2. 2013年10月21日 · 林佳怡 律師最近接了很多婚姻諮詢,幾乎都是在詢問如何結束婚姻、離婚? 其實按照台灣法律,離婚的方式有二種: 第一、協議離婚: 如果婚姻雙方均無意願再維持婚姻,可以以協議離婚方式結束婚姻關係。 但協議離婚,必須要符合下列要件,婚姻關係才能合法消滅: 1、須以書面為之(即離婚協議書)。 2、須有2人以上離婚證人。 3、雙方須確實有離婚之真意。 4、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離婚訴訟. 如果婚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就只能 向法院提出 離婚訴訟,但是這裡要特別注意的是,必須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之情形,法官才有可能判准離婚。 所以提出離婚訴訟時,必須在起訴狀內特別寫明具備民法第1052條所規定何種婚姻不能繼續維持之事由,並且檢附相關證據,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第1052條規定**

  3. Jun 16 Fri 2023 13:48. 【親子】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1.管轄法院: 應向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家事事件法第164條)。 2.聲請權人: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林佳怡律師 好的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台中律師 推薦律師 台北律師 推薦台中律師 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 民事訴訟 新竹律師 監護宣告 監護人 失智症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精神鑑定. 林佳怡好的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 (0) 人氣 () 個人分類: 【親子】聲請監護宣告的流程及需要準備的文件?

  4. 2016年3月13日 · Mar 13 Sun 2016 00:00. 林佳怡律師推薦: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離婚協議書怎麼寫? 在台灣,要如何離婚? 方法只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 《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 律師 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

  5. 2014年全國律師聯誼會是由高雄律師公會主辦。這次的聯誼會全台各地共來了一千多位的道長,可說是十分熱鬧!兩天一夜的行程非常充實,高雄律師公會所有道長的熱情及向心力,真得令人印象深刻! 高雄真的是好地方!好天氣!好熱情!PS:沒有去遊船高雄港的好朋友~有機會一定要去一次唷!

  6. 2016年7月16日 · 台北一名年逾半百的黃姓男子因生意業務往來和另名30多歲尤姓女子爆發婚外情,黃妻發現2人不僅一同手牽手出遊,還生下小孩,氣得對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小三不願讓小孩驗DNA,而手牽手又不能證明2人「性器接合」,台北地檢署認定通姦事證不足,昨將2人不起訴。 黃妻控訴,2012年間她聽到風聲,丈夫與業務往來的尤女走得很近,因此約2人談判,沒想到2人向她坦承在交往,當時她雖然明確表達反對的意思,仍無法阻止2人交往。 去年7月間,黃妻得知尤女生下一名女嬰,還和丈夫手牽手出遊,認定尤女的小孩就是丈夫的骨肉,憤而提告。 黃妻說,為了釐清小孩是誰的,他與丈夫攤牌,還偷偷錄下2人的對話,黃妻問:「你確定這個女兒是你的嗎? 」黃男答:「有的話當然是確定阿。 」、「我以前應該說過了,如果是我的種,為什麼不能領?

  7. 2016年2月21日 · 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種,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賦予父母選擇權,若因情勢變更的關係,變更子女姓氏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時,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倘未成年子女之生母既已改嫁他人,未成年子女如仍從父姓,將造成其全家姓氏不同,衡情對其就學及與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產生困擾,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以及行使親權人之家庭能和諧美滿之目的,故變更從母姓將更符合未成年子女生活現況,對其亦較為有利。 (裁判之整理及摘錄,源自: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 其他相關: 監護權官司中的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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