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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 條.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通盤檢討。 但因重大天然災害致水道遽烈變遷時,得適時修正變更。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水利法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7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並自 3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3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52 年 12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99 條;並自同日施行. 4.中華民國 63 年 2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8、19、20、26、34、36、37、39~41、46、52、60、63、65、71、73、79、81~83、85、87、89~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9-1、47-1、60-1、 60-2、60-3、65-1、69-1 條條文.
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 都市計畫 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 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
依水利法第82條辦理容積移轉作業流程、實施計畫書格式及相關附件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除依第一項規定免為水權登記者外,主管機關應訂定計畫令其限期辦理水權登記。
列印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8年2月1日施行. 107年6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6601號. 總統令公布修正水利法條文. 新增第七章之一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新增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十三及第九十三條之九至 ...
2020年4月24日 · 第 82 條 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 定公告後,得依法徵收之;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
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稱水利建設專款,指專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管 理及水利事業研究發展之款項,其項目包括調查測驗、研究規劃、設計施工、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刪除).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