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樓梯寬度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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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設門檻時, 應為3 公分以下, 且門檻高度在0.5公分至3 公分者, 應作1/2 之斜角處理; 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 得不受限制。 室內出入口: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 堅硬、防滑, 不得有高差, 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平順, 不得設置門檻。 18. 無障礙昇降設備.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輪椅觀眾席位-位置視野. 適用範圍: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多廳式場所: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分別計算。 固定銀幕:應檢討水平能見度、仰視能見度之容許範圍. 沒有固定銀幕之場所. ,其輪椅觀眾席位無須檢討水平、仰視能見度,但宜設於觀眾席不同位置、區域及樓層,以增加多方位較佳的視野角度。 90.
時,為利視障者使用,應依305.1設置終端警示設施,其寬度不得小於 130公分或該階梯寬度。 204室內通路走廊 204.1適用範圍 無障礙通路之室內通路走廊,應符合本節規定。 204.2室內通路走廊設計 204.2.1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1/50,如大於 1/50應依206節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除排除適用者外,均須符合無障礙規定。 無障礙設施數量、位置等設計規定. 技術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1.5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一、167 條、167-1 至167-7 說明新建築物適用之範圍,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及數量、位置。 167條 設置之範圍。 167-1 無障礙通路、 167-2 無障礙樓梯、 167-3 無障礙廁所、 167-4 無障礙浴室、 167-5 無障礙座椅席位、 167-6 無障礙停車位、 167-7 無障礙客房。
無障礙空間、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樓梯. 洪國峰建築師. 一、什麼是「無障礙設施」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仍為無障礙空間的一個基本要求,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及無障礙設施的項目依目前規範有: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 行動不便者的種類簡易可分為以下幾種:老人、小孩、上肢障礙者(手)、下肢障礙者(腳)、孕婦、視障者,聽障者⋯等。 無障礙空間即應去滿足所有的人包括行動正常及行動不便⋯等,所有使用者均能滿足其通行及使用。 在規範,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樓梯,似乎不是一個完整的無障礙設施。
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108年1月4日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令修正,自108年7月1日生效。
- 內政部
- 2019-01-04
- 台內營字第1070820550號
強制性規定 共分為十章:總則 、無障礙通 路 、樓梯 、昇降設備 、所 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 位 、停車空間 、無障礙標誌 、無障礙客房 包括:基本尺寸 、其他設施 (結帳櫃台及服務台)、設施設計 指引 等提供設計參考 16/134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建築物種類第七類及第八類,其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四. 建築物設有共用浴室者,每幢建築物至少應設置一處無障礙浴室。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五.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六. 建築物依法設有停車空間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H-2 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其無障礙停車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