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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2月21日 · 要 旨: 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種,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除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尚有家族制度之表徵,因此賦予父母選擇權,若因情勢變更的關係,變更子女姓氏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時,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倘未成年子女之生母既已改嫁他人,未成年子女如仍從父姓,將造成其全家姓氏不同,衡情對其就學及與現處家族之認同感、歸屬感之建立產生困擾,為維護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以及行使親權人之家庭能和諧美滿之目的,故變更從母姓將更符合未成年子女生活現況,對其亦較為有利。 (裁判之整理及摘錄,源自: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 其他相關: 監護權官司中的暫時處分.

  2. 2016年7月16日 · 依照《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5條規定,檢察官有權力『強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僅限於觸犯下列刑事犯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第1項與第3項、第174條第1項、第2項與第4項、第175條第1項。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之罪。 刑法殺人罪章第271條之罪。 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之罪。 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325條第2項、第326條至第334條之1之罪。 也就是說,只有觸犯上列犯罪之虞的案件,檢察官才有權力進行強制採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DNA進行比對。

  3. 2016年3月13日 · 方法只有兩種。 一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判決離婚,相關程序和要件,可參考林律師之前文章: 《離婚,該如何辦理? 而所謂「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再由至少二名離婚證人簽名後,雙方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此婚姻關係才會消滅。 至於「離婚協議書」該如何撰寫? 律師 建議,請務必小心謹慎。 因為雙方的約定,將來都必須依靠這紙離婚協議書來證明,所以若是雙方對於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或財產分配有特別約定或特殊考量,就建議千萬不可貪圖方便直接到訪間或戶政機關購買制式的離婚協議書,而是必須依照自己的情形「客製化」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以免損害自己的權益。 林律師 就曾經接到一件個案,因為當初客戶和配偶談離婚時,對方同意每月給付新台幣十萬元的贍養費,並且要給付長達二十年。

  4. 2017年10月2日 ·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 Line ID: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台中免費法律諮詢. 法院部分. 一、台中地方法院:. 訴訟程序諮詢: (04)2223-2311分機3803、3805。. 資料來源: 台中地方法院 網站. 二、高等法院 ...

  5. 2018年5月23日 · 台中地院『不准許』變更子女姓氏(改從母姓)的案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本院審酌上情,可見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現分別為9歲、6歲,尚無足夠之理解、判斷能力以認知姓氏所代表之意義,尚不足以因姓氏而使其對家族之 ...

  6. 2014年10月14日 ·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 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類似上訴的意思)。 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

  7. 2014年7月5日 ·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988-067-721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撥打) Line ID: hd9958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加LINE) Line ID (備用): lawyer1015 (手機點下去,可直接加LINE) www.law9958.com.tw (法律,救救我吧!. 管委會可否向承租人請求繳納管理費?. 可以!.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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